受灾户无力缴税 可申请延期最长3年

【新唐人2009年9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14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莫拉克台风重创南台湾,国税局原公告纳税人展延一个月的申报缴纳期限,明天到期,纳税人如仍无力缴纳税款,可再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莫拉克台风灾后,国税局 8月12日公告自动报缴营业税的营业人,今年8月(资料所属98年7月)应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货物、烟酒税厂商98年 7月出厂货物应申报缴纳货物税及烟酒税,原公告展延一个月的申报缴纳期限,将于明天到期。

国税局说,纳税义务人如因天灾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在展延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税局提醒符合条件的厂商,应于展延缴纳期限 9月15日前,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营利事业所在地的分局、稽征所提出申请,不加计利息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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