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3月10日讯】尊敬的美国哈佛大学高级研究员杨建利先生:你好!
获悉你应邀出席和参加,本月8、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人权、宽容和民主大会”之机,承蒙和拜托你再向大会提出关于,敦促中国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废止、撤销、修改那些,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如《劳教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我们向大会提案的内容如下:
敬爱的各国代表议员先生们女士们:你们好!
我们都是中国的上海公民,我们想借此次“世界人权、宽容和民主大会”之机,向大会主席团和主办单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我们的诉求:
一、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中国人大和政府提出,废止和撤销违反国际法和国内宪法法律的,公安部《劳教规定》。
二、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中国人大和政府提出,废止和撤销违反国际法和国内宪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法》。
三、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中国人大和政府提出,修改违反国际法和国内宪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事实与理由:
有见于中国大陆各地经常发生,维权人士被劳教的事件。有见于大量的人权卫士(访民)的冤情得不到解决,所有的救济途径被堵死。有见于维权人士(人权捍卫者)的合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活动不被允许,甚至受到非法的打压。有见于中国的法治基础和环境,不断地被破坏和恶化,甚至出现严重倒退的局面。特别是最近上海的人权捍卫者童国菁、单妙法等,还有已被刑拘一月的陈启勇、李维芳、也很有可能被送去劳教。上述情况的不断出现,就造成了许多人权灾难。这些灾难的存在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和国际社会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根据国际宪法即《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裁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第3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6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7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30条: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裁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动或行为。
那么又根据国际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第9条: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14条: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16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17条: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第26条: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以上法律依据和程序能完全、充分、彻底地证明:中国公安部的《劳教规定》不仅违背国内的宪法和法律,而且还严重的违反国际宪法和法律。所以这个《劳教规定》是绝对不被允许存在的。因此我们敦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中国人大和政府提出,尽快把这《劳教规定》予以废止和撤销。
根据国际宪法即《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那么根据国际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之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从以上两款国际法律依据规定分析得出:中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也不仅违背国内的宪法,同时也违反了国际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以我们同样敦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中国人大和政府提出,尽快把这《集会游行示威法》予以废止和撤销。
根据国际宪法即《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而又根据国际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那么同理以上两款国际法律依据证明:中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样不仅违反中国宪法,同时也违反了国际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以我们同样要求敦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中国人大和政府提出,尽快把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废止和修改。
综上所述,我们所以就借此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召开的,“世界人权、宽容和民主大会”之机,委托出席该会的杨建利搏士向大会的负责人和秘书处提交我们的这份请求书提案,希望得到参会的所有人士和人权理事会的理解和支持!谢谢大家!
作者:上海台属发明者大学老师冤民顾国平、手机:13482764772、电话:021—54863580、手机:15000659244、
联署人:顾国平、乐为民、顾伟平、朱根娣、顾静妮、姜龙英、顾延文、王强、王关洪、席与芳、毕和英、张雄明、乔宝兴、魏文华、王正富、俞忠欢、郭益贵、石萍、张新珍、张顺宝、金月花、沈佩兰、袁惠庶、唐梅青、陶翠丽、谈兰英、许正清、陈恩娟、 2010年3月8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