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24日讯】中国网报导,河南省郸城县政府没任何征地许可的情况下,将胡庄社区农民的耕地强行征用,指挥征地的县政法委领导甚至鼓励使用暴力强征。失地农民将县政府告上法庭,一审获胜,但县政府在二审没有结果前,仍强行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决定继续起诉县领导,追究他们非法占用耕地的“刑事责任”。就此,本台记者高山邀请广州律师唐荆陵和湖北潜江维权人士姚立法讨论中国的强制征地问题。
记者:“姚立法先生,河南省郸城县政府以开发防汛工程为名将当地胡庄的一些农地强行征用。但是它后来用来开发商品房。像郸城出现的这个情况是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呢?”
姚立法先生:“非常普遍,到处都是。都是一样。在征地的问题上打死人、打伤人、非法拘禁抗议的农民领袖,到处都是,不是最近一两年。而且最近这10年内,整个中部地区,当然西部地区偏少一些。特别是中部地区,到处都是如此。不是说偶尔发生。政府在征地的时候在程序上几乎都是非法的。在价钱上,政收农民土地价格问题上还是想方设法地用低价,而且程序违法,价格奇低,而且还暴力。”
记者:“唐荆陵律师,现在郸县胡庄的部分农民聘请了律师,要求告县政府非法征地,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您觉得这样的土地案子能够胜诉吗?”
唐荆陵律师:“应该目前来讲,我觉得它没到那一步。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征地或者拆迁方面维权的话,因为这个通路还没有建立起来。通过司法的方式在征地、拆迁方面想得到一个比较公正的裁决这个是不太可能的。主要的问题我想可能就是司法不独立。司法不独立的话再一个政府本身的权力不受制约。它缺乏有个责任机制。像我们这里很多情形并不是说没有法律,就像征地方面,关于违法拆迁的那个处罚,关于越权征地的这些无效性,这个在法律上规定得很明确的。而且像土地的权属的变动它从法律上都有很多的制约跟程序,就比如说你去行政机关去登记,那都需要有各种的法律文件你才能登记。但是现在这一套整个违法的手续既然都能办成,这就足以证明整个权力本身的运作出了问题。那你再把这个案件拿到一个很脆弱的法院去裁决的话,法院怎么能裁决呢?就我们接触到这么多年,就说关于征地方面的案例。那都是民众去法院,法院也不会给立案。而且就算给你立案了。最后也是拖来拖去,最后判你输。无论你是通过行政的方式还是通过民事的方式来诉讼,基本结局都是这样。在过去的几年里,这些案件可能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但是现在这种模式越来越蔓延到内陆了。因为经济发展的这个脚步也开始蔓延到内陆的地区和城市。而且内陆的地区的城市也在经历一个城市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就通过这种土地,把土地收回来重新出售让它城市化,把这个财产作为政府的一个收益,就说由政府或者政府的一些官员个人来独享。那民众在其中并没有发言权。因为民众在政府里面也没有发言权嘛。他就在独立的民间舆论上他也没有多少发言权。他要去维护自己的权利,那就完全是缘木求鱼的,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记者:“姚立法先生,既然唐荆陵律师说用法律诉讼的方法行不通,那么另外一条方法就是通过一层一层的上访。从县政府上访到市政府、省政府到中央一级,这样上访下去行得通吗?”
姚立法先生:“想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非常难,而且本身目前中国的上访制度非常不合理,非常地带有欺骗性。你看看农民上访第一,按照中国的说法他要希望得到清官的这样一个支持。在这个专制的体制下,在这个不民主的体制下,哪能有清官?第二,他上访了之后,在上级上访,但是解决问题恰恰又是他上访的人所要控告的那一个人。比如说乡镇政府、比如说区县级政府,当然土地问题上它上访,上访之后假设按照程序来办,那么解决他问题的人恰恰是他所告的人。这本身就违反了运动场的一个基本规则。本身这个上访制度它就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制度。”
记者:“唐荆陵律师,你觉得用什么方法能够使地方政府的官员像县乡级这些问题出得最多的政府官员,能够对下面的老百姓负责呢?”
唐荆陵律师:“当前的话我觉得因为来自多重的压力,政府对官员的考核,对官员的提拔仍然还是以GDP为导向的。而且政府对官员的考核也缺乏这种它对解决民意问题的这样一种适当的考核途径。因为官员的任命是和群众的幸福程度和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没有太大的关联的。因为如果是选举政府,它自然地就会完成这个考核嘛。但是像这种官员他如果普遍地是由上级官僚任命,他的考核更多地是出自于官僚们所设定的一些客观的评定,看起来客观的评定标准,像比如说GDP,这些是可以客观地看得出来。那这种考评压力之下,官员肯定会竭力地去追求GDP,就会有拆迁呐,土地转让然后开发地产,这样立即会带来很明显的收入。而且可以以外表上看得见的繁荣。对官员个人来说的话,他们既可以升官同时还有发财。这种驱动你很难通过简单地改变去把它遏制住,遏制不住的。要想把它遏制住,你只能彻底地改变对官员的考评机制。比如说他是上还是下,必须让人民的选票来做检验。选票检验他就会得到大多数人民的正当的利益做出反应。”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