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风暂缓配息 须符股东会决议

【新唐人2011年11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17日电)针对科风公司公布暂缓发放现金股利,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指出,因尚未除息,科风得依股东会决议内容调整发放日期,惟仍须符合台湾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期局表示,上市柜公司股东会决议配发股利,一般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放日期,若公司暂缓发放,仍须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执行;惟已过除权息日,却未发放股利,则变成公司债务,情形就比较严重。

科风在6月17日股东常会决议,通过承认99年度盈余分配案,包括每股配发股票股利0.7元,现金股息1.1元,并预定12月30日发放现金股利;但科风昨天公布重大讯息指出,为顾及公司整体营运,拟先行暂缓发放此次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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