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9日电)立法院临时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农会法和渔会法部分条文,简化农会和渔会层级,而被外界批评为“黑金放生条款”的相关法条都不予修正。
经多次表决,三读修正通过农会法部分条文,省农会、直辖市农会及县市农会应依规定尽速设立全国农会。全国农会成立时,省农会应并入全国农会,农会层级简化为三级,并增订全国农会应由省农会、直辖市农会及县市农会共同发起组织,下级农会应加入上级农会为会员,并应受上级农会辅导。
条文增订,农会因信用部经营不善,经中央主管机关命令其所属农会与其他设有信用部的农会合并,应限于同一直辖市或同一县市辖区的农会,而为提升农会竞争力,建立农会自愿合并机制,增订相关税赋的免征措施。
此外,因应五都改制,原辖区内已设立的农会应于民国101年6月25日前,分别调整为直辖市农会及区农会。
渔会法修正部分,将渔会修正为区渔会和全国渔会两级,为提升渔会竞争力,建立渔会自愿合并机制,并增订相关税赋的免征措施。
此外,临时会也三读修正通过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部分条文,将农田水利会的主管机关统一定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会法和渔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放宽农、渔会理监事、会员代表、总干事等候选人消极资格,让有案在身的人也能参选的条文,因具争议,最后由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出修正动议,决定维持现行条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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