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16日电)厂商低价抢标,却无法诚信履约频传。工程会表示,可透过采用改良式最低标或最有利标处理,提高合格厂商门槛,审标时审查厂商经验等条件,可加入评分机制,无需修法即可采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表示,改良式最低标,包括2种方式,一是招标文件订定严谨的投标厂商资格条件,例如厂商需提出承做能力证明、如期履约能力证明、厂商人员专门技能证明、信用证明等,避免决标给无能力或财务不佳厂商。
除上述措施,再加评分机制,就厂商经验、能力、过去履约纪录与奖惩情形、财务状况等评分,并订定及格分数,剔除不及格厂商,从源头管制不良厂商。
工程会表示,对于采最低标方式者,投标厂商如低价抢标,标价偏低显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质之虞,机关应依采购法第58条规定不决标。
除最低标外,工程会指出,也可采最有利标决标,将厂商经验、人力、如期如质履约能力、品管措施、过去履约纪录与奖惩情形、财务状况、标价合理性等纳为评分项目,并订定及格分数,剔除不及格厂商,决标给优良厂商。
工程会强调,为导正各机关未妥适订定厂商资格条件及决标方式,导致停工解约后果情形,未来将对这些机关加强督导及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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