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23日电)经济部能源局今天表示,“能源开发及使用评估”主要是以先期管理精神,促使业者能源使用合理化及提升效率,并非以总量管制方式限制国内产业发展。
能源局表示,依据“能源管理法”第16条规定“大型投资生产计划”新设或扩建时,应制作能源使用说明书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才能新设或扩建;未来经济部将依“能源管理法”第15-1条订定“能源开发及使用评估准则”,作为业者申请依据。
能源局表示,目前初步规划纳管对象包括电厂开发装置容量达5万瓩、石油炼制业为日炼量1万桶及其他制造业用电契约容量达2万5000瓩以上。
同时,为不影响业者投资计划时程,业者送件审查可与其他单位的审查并行(如环评审查),能源局估计,审查时间介于50至60天间(不含补件时间),且会尽量减化申设程序和审查时间。
能源局表示,依法规定的审查项目包括数量(新设或扩建各种类能源使用数量或电力生产量)、种类(煤炭、石油及其产品、天然气、电力等)、效率(制程技术、公用设备、汽电共生设备及单位耗能指标)。
另外,区位如属电业者,为达成区域平衡,减少电力输配损失,依其设置的地点分为北、中、南区及离岛四个区位;属其他制造业或石油炼制业者,因考量产业群聚效应,原则以不分区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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