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8日电)经济部今天表示,产业创新条例中研发投资抵减部分,申请案若达“创新高度”即应给予优惠,不应以总额限制。
经济部长施颜祥今天到立法院经济委员会报告并备询。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杨琼璎指出,台湾研究经费占国内生产毛额(GDP)比率逊于韩国、日本,未来政府如何推动企业投入研发?
施颜祥答复,政府有两件事情要做,其中之一为研发投抵部分,已有立委提案讨论总额不应设限,将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协调财政部和经济部,“不会拖太久”。
杨琼璎追问,是否如外界所说研发投抵总额将由现行新台币100亿元放宽至130亿元?
施颜祥表示,他不清楚130亿元的说法从何而来,“但是应该会有更大空间”。
针对外界所谓研发投抵每年100亿元的总额限制,经济部官员解释,条文中并无所谓100亿元总额限制,而是当时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落日后,曾收回一些租税优惠,并再根据产业创新条例重分配优惠后,中间重新匡列100亿元。
不过官员强调,100亿元是“财政部的期待,经济部也了解”,而事实上也没用到100亿元。
官员说,经济部在审查企业所提出的申请案时,会评估其是否达到“创新高度”,经济部立场认为不应直接匡列一个数字,而是当申请案达“创新高度”就应给予优惠,反之,就不应该给。
为促进产业创新,经济部与财政部于民国99年11月8日发布“公司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公司投资于研究发展的支出,若符合相关规定,研发支出15%范围内可享有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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