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7日电)财政部今天发布新解释令,放宽非健保合法医疗诊所的长期照护“医药费”,可列入综合所得税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财政部表示,自今年7月6日起,综所税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失智症、植物人、极重度慢性精神病、中风或其他重症长期卧病在床,需要长期照护,支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其他合法医疗院所的“医药费”,可列举扣除。
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医药费列举扣除范围限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保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
财政部赋税署科长谢慧美表示,这是因应大法官701号释宪文,长照医药费付给其他合法医疗院所,却无法列举扣除,违反宪法平等原则。财政部在完成所得税法修法前,先发布解释令。
不过官员指出,长照的“医药费”通常不多,最大笔支出是“长期照护费用”。
谢慧美表示,长照费用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沉重支出,因应高龄化社会,财政部将于年底前通盘检讨,考虑长照费用是否列入报税的列举扣除,或有无其他替代、辅助措施。
未来长照费用要采整笔扣除,或给予定额;扣除范围限机构,或纳入外劳聘雇费用,都列入财政部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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