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9日电)金管会表示,期货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的账户或名义(人头户)供期货交易人从事交易。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近来发现期货商从业人员有利用他人账户供期货交易人从事交易等违规行为。
金管会表示,依期货交易法规规定,期货商的负责人、业务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的账户或名义供期货交易人从事交易,违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0万元以下罚金。如有违反者,金管会移请司法单位侦办外,并将依法对期货商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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