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犯罪所得 法部拟非定罪没收

【新唐人2012年11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4日电)美国日前依“非定罪没收制度”,没收扁家以贿款购买的房产。法务部研拟建立非定罪没收制度,没收逃犯犯罪所得。

为积极查扣犯罪所得,法务部研拟修正刑法部分条文,倾向采非定罪没收制度精神,扩大没收对象和没收范围,借此没收外逃通缉犯等人的犯罪所得,让前东帝士集团总裁陈由豪、力霸集团创办人王又曾等“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美国司法部日前没收,扁家以贿款在纽约和维吉尼亚州购买的两笔房地产,合计价值210万美元。

法务部官员指出,美国有非定罪没收制度,检察官无须对被告取得定罪判决,就可透过民事程序向法院声请没收被告犯罪有关财产;反观台湾则须等判决确定后,才能没收。

现行刑法总则第38条有关没收、追征规定,需等被告经刑事定罪后,才有没收等从刑规定,但假如被告死亡、逃亡或犯罪超过追诉时效,受限于无法定罪,检方即使查扣可疑犯罪所得,也无法没收归国库。

法界人士表示,相较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台湾缺乏非定罪没收的对物诉讼,国内对此如果无法接受,至少应修法将检察官对没收的举证责任改采优势证据,如此将有助于打击两岸电信诈骗集团。

在实务上,法界人士举例,跨国电信诈骗案被告,即使被查获身怀钜额资产,法院常要求检察官具体举证证明被告资产是电信诈欺犯罪所得,结果导致纵使被告被定罪,也难以没收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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