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7日电)前消防署长黄季敏涉贪案今天移审台北地方法院。北院认为,黄季敏涉犯重罪、有逃亡、串供、灭证之虞,裁定收押禁见。
法官谕令同案被告、消防署教育训练组视察蔡木火以新台币1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
北院下午开羁押庭,黄季敏否认收贿,推称署长只负责推动政策,不知道投标案内容、验收细节等执行面,就说是由下属承办。黄季敏说遭收押禁见后,部分公务员外泄不实案情,造成媒体审判,导致他名誉零分,“现在是生不如死”。
受命法官唐于智认为,黄季敏涉犯贪污等重罪,自承在国外有大量资金,且儿子在国外有千万资产,加上根据相关人员供述及监听译文,案发时曾和消防署人员串证,可见有逃亡、串供、灭证之虞,因此裁定收押禁见。
台北地检署侦办黄季敏等人涉嫌在办理消防署民国91年到95年度采购防灾救难器材收受贿赂,认定黄季敏收受新台币1924万元,25日依贪污等罪嫌起诉,求处无期徒刑,痛斥他涉嫌A走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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