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2月4日讯】反映2008至2013年6年我的冤假错案就压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监庭 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纠正31年的冤假错案!
诉求裁定、判决:
1.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撤销(1983)西民初字第1039号直接继承荆其庸活人的房产案;
3.撤销(1985)中民终字第171号荆其庸活人38年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人重新确认产权“变成死人遗产”继承案;
4.返还原房地产所有权人荆其庸的产权;
5.房屋执行回转给原房地产所有权人荆其庸及子女;
事实与理由及证据及政策法规:
我父亲荆其庸的该案房产自1948年购买、登记有房地产所有权证、同时登报有置产声明,因此荆其庸是该案房产具有绝对排他性的产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争夺该案房是我父亲荆其庸的房地产所有权人。
因此1951年北京市政府地政局(以旧换新)重新颁发1951年荆其庸(换字)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至今2013年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已经有66年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和房档。
因此期间1983年北京西城区法院、1985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在该案两审卷中已经有荆其庸上述房产档案,但该两级法院竟然判决“该案房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是荆其庸(无证可查)?该案房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是荆有荣夫妇仅在两审判决书上空挂着(反倒有证可查 证据在哪)?”如此黑白颠倒的枉法判决,宪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何在?法院依证据判案何在?
为此我和我父亲荆其庸两代人自1983年(年年月月)逐级到法院上诉、申诉至今2013年31年要求再审返还产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屡次驳回。
2008年8月1日最高法院口头答复立案、案号:(2008)监字000148号,2009年4月口头答复有结果(从最高法院到北京高级法院年年月月反复查询此结果,北京高级法院口头答复:无结果、反正有一部门说谎话)。
全国人大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是监督一府两院的,所以同时我年年月月还到全国人大要求监督法院纠正错案,全国人大不仅记录着我年年月月的登记,最重要是全国人大记录着“该案房的房地产所有权人至今仍然是我父亲荆其庸”因此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监督法院纠正错案。
反映人荆洁生 2013年1月1日 电话13164278741
反映16年冤假错案就压在北京西城法院行政庭,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纠正
诉求裁定、判决:
1.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撤销(1998)西行初字第55号无证房归公案;
3.撤销(1998)一中行终字第120号维持原裁定案;
4.颁发荆其庸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
事实与理由及证据及政策法规:
依据1988年北京市房管局和规划局联合房产政策:“1984年2月之前私人无证房必须登记确认其所有权的规定。
1998年荆其庸行政诉西城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至西城法院要求判决:西城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颁发荆其庸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
(注:西城区房管局以下简称 被告)
1998年在庭审上原告荆其庸出示的证据是:“1966年被告书面确认证明:“西城区原大茶叶胡同20号及后门房主荆其庸共有房屋62间整(包括55间有证房和7间无证房)”。
同时被告出示的证据是:1951年西城区原大茶叶胡同20号及后门房主荆其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上的房屋间数至今1998年仍然是55间,证明被告并未出示、颁发过原告荆其庸62间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的主要证据。即证明被告并未颁发过原告荆其庸62间房其中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且依据《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五章第一节: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的规定,证明原告荆其庸7间房是无证房不属归公房。
但1998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竟然判决“被告已经颁发过原告荆其庸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并已归公,原告荆其庸仍要求被告颁发已归国家所有的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故驳回原告荆其庸的起诉”如此黑白颠倒的枉法判决,宪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何在?法院依证据判案何在?
为此我和我父亲荆其庸两代人自1998年(年年月月)逐级到法院上诉、申诉至今2013年16年要求再审颁发原告荆其庸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屡次驳回。
2008年8月1日最高法院口头答复立案、至2010年4月才给案号:(2010)监字000235号,并口头答复有结果(从最高法院到北京高级法院我年年月月反复查询此结果,北京高级法院口头答复:无结果)。
全国人大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是监督一府两院的,所以同时我年年月月还到全国人大要求监督法院纠正错案,全国人大不仅记录着我年年月月的登记,最重要是全国人大记录着“该案房应当颁发荆其庸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监督法院纠正错案。
反映人荆洁生 2013年1月1日 电话13164278741
举报北京西城区房管局
篡改荆其庸房地产所有权证!出具造假证明!倒卖私人房产等强抢民宅!侵犯了荆其庸合法权益 严重违反党纪国法!!!
举报人荆洁生(房地产所有权人荆其庸之女) 住北京市西城区东廊下胡同16号。
被举报人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 职务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人代表谭玉梅 女 职务局长。
事实与理由及证据及政策法规
诉求1:还原荆其庸登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上的房屋间数是55间而不是56.5间并问责!
自1948年荆其庸购买登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大茶叶胡同20号及后门(现后门改为:东廊下胡同16号)共55间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1951年北京市政府地政局对该证(以旧换新)重新登记、颁发1951年荆其庸(换字)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上的房屋间数至今2013年66年应当仍然是55间。因1966年“文革”荆其庸1951年该证被迫交西城房管局至今未归还,因1998年荆其庸行政诉西城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至法院、从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要回1951年荆其庸该证上的房屋间数就被西城房管局私自篡改增加1.5间(为出租房)变56.5间,其险恶用意是:“为对荆其庸出租房改造凑出租房间数,即也证明荆其庸出租房实际差1间4.9平米没达到改造起点”因此见诉求1。
诉求2:重新颁发1966年西城区房管局书面确认证明“西城区原大茶叶胡同20号及后门房主荆其庸共有房屋62间整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依据1988年北京市房管局和规划局联合房产政策:1984年2月之前私人无证房必须登记确认其所有权的规定。
荆其庸一直要求颁发西城房管局书面确认证明“西城区原大茶叶胡同20号及后门房主荆其庸共有房屋62间整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包括55间有证房和7间无证房)但至今2013年48年西城房管局一直不履行法定责任不颁发荆其庸62间房其中7间无证房的房产证,因此见诉求2。
诉求3:继续落实文革荆其庸被迫交西城区房管局两所房共67间整的私房腾退政策 并问责1966年西城区房管局出具“为对荆其庸纯居住房、不是商用房被公私合营的私房改造归公的造假证明”!
我父亲荆其庸是对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1948年就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美籍侨眷,因此荆其庸的房屋应按华侨私房政策(华侨与侨眷同一政策)华侨私房改造政策的起点是:出租房20间或300平米才能改造,而荆其庸两所房的出租房总共19间295.1平米(出租房差1间4.9平米)未达到出租房的改造起点,因此1958年荆其庸的出租房实际没经过经租房的私房改造归公,因此西城房管局至今都没有荆其庸房产交西城房管局亲自签字的交接手续和领取经租房定息凭证。
且1949年8月荆其庸就在水电部参加革命工作是国家老干部、绝不可能荆其庸私房入股到水电部的房产中与水电部的房产共同经营公私合营的私房改造归公?因此经北京市房管局和北京市工商联核查至今2013年都没有荆其庸房产被公私合营的私房改造归公的房档记载和没有荆其庸房产与何国有商业单位公私合营的亲自签字的入股手续和领取公私合营入股股息凭证的记载。
因此1966年“文革”荆其庸西城区原大茶叶胡同20号及后门(包括55间有证房和7间无证房共62间整、现后门改为:东廊下胡同16号)和西城区原西土地庙5号(5间独门独院、现原西土地庙5号改为:图样山胡同5号)两所房共67间整一并被迫交西城房管局,落实文革私房政策规定“文革交多少间房就应当落实退回多少间房” 因此1983年给荆其庸落实文革私房政策时西城房管局就应当给荆其庸落实退回在文革荆其庸被迫交西城房管局两所房共67间整的文革私房腾退政策。
但1983年西城房管局“以1966年对荆其庸纯居住房、不是商用房被公私合营的私房改造归公的造假证明为名(该造假证明从一开始就无效)扣押荆其庸两所房67间中52.5间,只给荆其庸落实退回14.5间(包括12间有证房、2.5间无证房)不给荆其庸继续落实“在文革被迫交西城房管局两所房67间中52.5间房的私房腾退政策,宪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何在??因此见诉求3。
诉求4:返还西城区房管局背着产权人荆其庸、用给荆其庸落实文革私房腾退政策的3间房、私自颁发房产证给荆有岩、徐淑卿夫妇!
1983年西城房管局为不给荆有岩、徐淑卿夫妇(是荆其庸的叔叔和婶娘)落实在北京的19间房的文革私房腾退政策,背着产权人荆其庸、用给荆其庸落实文革私房腾退政策的3间房、私自颁发房产证给荆有岩、徐淑卿夫妇抵销他们的19间房之后,对此荆其庸和他的叔叔荆有岩、徐淑卿夫妇一直不认可、一直向西城房管局要荆其庸的3间房和荆有岩、徐淑卿夫妇的19间房,因此见诉求4。
诉求5:安置同地区被拆迁人产权人荆其庸及子女住房并问责!
自1940/1946年荆其庸购买登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西土地庙5号5间独门独院(现原西土地庙5号改为:图样山胡同5号)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1951年北京市政府地政局对该证(以旧换新)重新登记、颁发1951年荆其庸(换字)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至今2013年在北京市房管局和西城房管局已经有74年合法有效的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期间荆其庸的该处房产被西城房管局两次倒卖后,在2011 年拆除未通知产权人荆其庸及子女及无任何房屋拆迁安置,西城房管局如此违宪、违法,强抢民宅、是掠夺、是霸占、侵犯了荆其庸合法权益,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宪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何在??因此见诉求5。
全国人大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是监督一府两院的,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监督西城房管局给荆其庸继续落实在文革荆其庸被迫交西城房管局两所房共67间中52.5间房的文革私房腾退政策。
举报人荆洁生
电话13164278741 12年5月11日/13年1月18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