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8日电)邱姓男子酒后骑自行车发生事故受伤,保险公司认定酒驾,仅赔部分。最高法院认为自行车不在酒驾范围,今天判保险公司给付。
根据判决书指出,邱姓男子于民国94年间与1家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主约及伤害保险附约。
邱男主张,他在97年1月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经鉴定受有第3级残废,保险公司却认定他是第7级残废,仅给付新台币40万元及第1次住院的日额保险金给付。
邱男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付残废保险金给付、出院疗养金及住院生活补助金等共143万多元,并于100年1月12日起至109年12月12日止,按月给付8000元。
保险公司主张,邱男因“酒驾”,吐气或血液酒精成分超过道路交通法令规定标准而导致残废时,他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纵使邱男属第3级残废,请求金额也未如邱男所主张。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给付邱男143万多元,并于100年1月12日起至109年12月12日止,按月给付8000元。
二审审理认为,依现行法规,针对酒后驾(骑)车订有罚则者,均限缩在以“动力交通工具”为限,且保险契约所载的车,并未定义。因此若有疑义,应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不应将车的定义扩张解释包含自行车。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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