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1日电)王姓男子关车门时未注意,使骑机车的陈姓男子撞上,受有语言能力减损的重伤。台湾高等法院依过失伤害人致重伤罪判刑4月。
根据高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王姓男子于民国100年9月间要进入停在三峡区某处的车辆以驾驶时,未注意左后方来车,导致关车门时,使骑机车的陈姓男子闪避不及,撞上车门。
陈男因受伤并发失语症及丧失书写能力,造成语言能力严重减损的重伤。陈男的配偶提告。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男停车的位置,并无违反交通法规,开车门而进入车内的过程中,也并未有妨害或未礼让人车通行的客观事证,且被害人酒后骑乘机车,这件交通事故的肇事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判处王男无罪。
检察官提起上诉。高院审理认为,王男在“打开车门”预备进入车内时,就开始有注意义务,但却未加以注意,径自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并关门,导致事故发生。
高院审酌被害人酒后驾车也有过失等,依过失伤害人致重伤罪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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