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室公约 纳反媒体垄断法

【新唐人2013年04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25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广播电视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除订定禁止整合门槛,并规范劳资应协议订定新闻编辑室公约,运作情形纳评鉴和换照审酌事项。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广播电视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并列优先审议法案,函请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此案是规范广播电视事业或报业跨业的整合,防范过度集中及跨媒体垄断,维护新闻从业人员编采自主空间。

草案研拟“维护新闻媒体专业自主”专章,规范经营新闻频道或制播新闻的广播电视,应由代表人与新闻部门人员协议订定新闻编辑室公约,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新闻部门的自主运作,并将运作情形纳入主管机关评鉴和换照的审酌事项。

根据广播电视事业间整合程度的不同, 草案分别采行“申报”、“原则许可例外禁止”、“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种管制方式规范。

草案说明中指出,采用年平均收视率、年平均收听率和年平均阅读率作为各管制门槛标准,直接测量有多少民众收视听各媒体,较市场占有率更准确反应民众使用媒体情形。

草案第21条规定,广播电视事业的整合,参与整合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日报或周刊,合并计算其年平均阅读率达10%以上者,不予核准。

第22条则明订,广播电视和经营日报、周刊事业整合后,对公众意见的整体影响,若相当于电视频道的年平均收视率达20%以上,则视为跨媒体垄断,主管机关应禁止其整合。

广播电视和日报的整合若是经营新闻频道或制播新闻节目,只要年平均收视达15%以上,则视为跨媒体垄断威胁,应禁止整合。

此外,草案第20条也规定,广播电视的整合事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电视、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境外卫星和频道代理商经营和代理的频道总数达20个以上,若遵守草案第25条改正措施,排除或降低其支配影响力,可予以核准,不同意者,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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