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立阳光法案 林益世今遭判刑

【新唐人2013年04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30日电)台北地院今天指出,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昔日曾参与制定“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阳光法案,如今被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

判决指出,林益世在民国99年间担任立委期间,为促成地勇公司取得转炉石合约,出言恫吓中钢公司及中联公司相关高层,以获取陈启祥提供的新台币2300万元报酬及1000万元公关费。

合议庭指出,林益世在民国98年担任立委期间,曾亲身参与制定“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阳光法案。但对于钜款却一再以“不知道”含糊交代,不但违反公务员据实申报财产的义务,相较于他曾亲自参与制定阳光法案,更是讽刺,严重戕害国民对民代与高阶政务官廉洁性的信赖。

合议庭指出,林益世假借立委权势恐吓他人,将公股事业视为禁脔及生财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软,全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权势和金钱欲望,不足怜悯。林益世犯后还大言不惭否认收钱,且一再避重就轻、推诿卸责,难认有悔意。

台北地院依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益世7年4个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沈若兰、彭爱佳、林益世舅舅沈焕章、沈焕瑶均无罪,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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