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励之自传:六四屠杀后 我的14条“罪状”

【新唐人2013年5月2日讯】(新唐人记者何雅婷综合报导)5月1日台北“天下文化”出版公司正式出版了长达647页的《方励之自传》。“天下文化”对《方励之自传》的书籍简介中,把方励之这位积极推动中国人权与民主改革的天体物理学家,称为“邓小平一生中最头痛的人物”。在这本尘封了二十年的亲笔自传中,方励之回忆叙述了“六四”屠杀之后,中共当局给他罗织14条荒唐可笑的罪状的往事。

1989年震惊世界的天安门“六四”大屠杀事件后,因支持大学生的民主诉求而被视为当时中国民主运动领军人物的方励之,被中共当局指为“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全国张榜通缉。方励之夫妇二人随即进入美国驻北京大使馆避难。

《方励之自传》中回忆这段历史时提到,当时中共党魁邓小平对中方与美国谈判方励之进入美领馆政治避难事件提出了两点原则:一、准予方励之离开中国。二、方励之必须认罪,并保证今后不再反对政府。

在中共当局有关部门发言人发表谈话,敦促方励之、李淑娴“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被拒后,1989年11月18日,中美之间有关方励之问题的第一次正式谈判,于举行。随后又有几次。12月上旬,布希再度派特使史考克罗访问北京,谈判一度达到高潮,似乎很乐观,但是,很快就又快冷却变僵。因为邓小平试图通过谈判而促使美国政府解除因中共六四屠杀而对中国采取的制裁措施,以及让方励之公开认罪的两个目的都没有达到。

方励之在自传中写道:“我曾建议大使在谈判时问问中国当局,我们到底犯有什么罪?以便真是要写认罪书的话,也好知道要写哪一条。后来大使告诉我,这个问题他问了,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答复只有一句:他的罪行是显然的。我们犯的是‘众所周知罪’”。

可见,通缉我们的命令发出半年后,检察院连一份起诉书也还没有准备好。

中共给方励之夫妇罗织了14条“罪状”却不敢见诸文件

据自传回忆,后来中共外交部的一位副部长向美国大使宣读了一份有关方励之和李淑娴的罪行“事实”的材料。这份材料“无头无尾,没有关于方和李触犯哪条哪款法律的论证和结论。而且,只准美国大使当场听,不敢将书写副本作为一份备忘录交给大使。可见,副部长对这份材料的质量,也是不放心的,不敢作为外交文件让大使转交我们。”

事后,美国大使凭记忆转告诉方励之夫妇,那位副部长大概念了14条“罪状”。

方励之在自传中写道:“那位副部长算有一点自知之明,幸亏没有把‘14点’作为一份外交文件。不妨举其中两个例子,说明它的质量。‘十四条’说,李淑娴的‘罪行’之一是‘她于 1989年4月18日向北大学生自治联合会发指示’。但是,根据官方自己的《人民日报》,学自联是在1989年4月19日才成立的。所以,这种罪行等价于今天杀了一个明天诞生的人。”

“‘14点’又说,方励之的一个罪行是他操纵在北大民主沙龙的演讲人进行反革命意识型态宣传。而按《人民日报》,该沙龙的主要两个演讲人是前美国驻华大使罗德夫妇(Winston Lord)。所以,推论是方励之犯有操纵美国大使夫妇罪。这是美国罪,还是中国罪?”

针对这些,方励之夫妇在美领馆写了一个“对‘14点’的答复”,但就像1988年的“外国存款诽谤案”一样,中共当局并不愿意在公开法庭上就相关问题作证和答复。谈判就此拖延下来。

在经历几次碰壁之后,中共当局大大降低了要求方励之“认罪”的标准,只要求方励之写一个陈述,行文中含有“我认罪”(I confess)。但方励之自述,他先后写的几种版本的书面陈述中,都没有“我认罪”三个字。

1989年6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全国通缉令称:“方励之、李淑娴,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对此,方励之在自传中表示:“通缉令中的‘方励之’,与其说是专指我本人,不如说是一个群体的平均值,一个群体的代号。这个群体的主要特征是:他们都曾是共产主义的信仰者,或是 忠实的共产党员,或是无产阶级领袖的不加怀疑的信任者。但是,对民主和科学的追求和向往使他们逐一地唾弃了原来的信仰、原来的忠实、原来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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