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律师致信全国人大取消黑农垦

【新唐人2014年3月30日讯】关于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消黑龙江农垦总局的联署签名。

关于撤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日因多名律师和公民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以“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扰乱”为由行政拘留,但该地区的七星拘留所竟然拒绝这些被羁押者的代理律师依法会见。更有甚者,被释放的一名执业律师诉说了自己被建三江公安部门实施酷刑的事实。即便是来自全国各地的部分律师和公民在该拘留所门口绝食抗议,这些被羁押者的合法会见权仍然无法实现。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国家中,竟然发生着如此恶劣的、没有任何救济方式的违法暴行?

令人震惊的是,我们发现这个建三江农垦区隶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并且该局是一个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组织,具体表现在: 一、建三江地区没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严重违反《宪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能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自治区、自治州。建三江地区占地1.24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100万亩,人口20万,符合建制条件。该地没有设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已经严重违反《宪法》的明确规定。

二、建三江地区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均违反《宪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 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建三江农垦区虽位于佳木斯市(地区级)的富锦市(县级)境内内,但却不隶属于富锦市或者佳木斯市,当地并未存在建三江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也不存在人民政府。但是却设立有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那么,建三江地区的上述司法机关的存在已经严重违反《宪法》的明确规定。 如此可见,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是一家违宪的组织机构,根本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利。

三、建三江地区的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负责人,不是依据《宪法》规定的机制产生。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于建三江地区没有人民代表大会,该地区的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竟然没有“人民”二字),其检察长、院长的产生没有《宪法》依据,当然是违宪的。

同理,当地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的任职程序,肯定也不符合《检察官法》、《法官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

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存在,是上述建三江地区诸多违宪事实的直接原因。该农垦总局设立的依据,却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黑龙江省垦区条例》。我们认为该条例不但严重违反了《宪法》,而且也违反了《立法法》,依法应予撤销。 首先,《宪法》赋予了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但是该农垦总局辖区内的173.4万居民却没有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上述法定的政治权利根本无法实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在该垦区内的形同虚设。所以,《黑龙江省垦区条例》是违宪的。 其次,《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农垦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我们发现,该条例的制定时间是2010年,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00年便已经制定的《立法法》,其第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以,《黑龙江省垦区条例》,根本无权设立地方人民政府,这部地方性法规是严重违反《立法法》的。

五、从现实情况来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存在,导致了诸多法理不通、政企难分、管理混乱的现象表现。

1、从基本常识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企业独自设立司法机关是十分荒唐的,所以以前铁路系统的公检法机关已经归属地方。既然铁道部都已经被撤销、铁路总公司已经成立,那么这个农垦总局同样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辖区内没有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辖区内居民无法享有控告权、批评建议权。比如目前建三江地区公安局、拘留所的违法行为,竟然没有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监督。

3、辖区内没有相应的人民政府,那么无法保障辖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比如目前目前建三江地区公安局、拘留所的违法行为,竟然无法到相应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农垦区内由于没有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其警察经费的收支如何列入相应的地方财政预算?

5、该农垦总局的官方网站(域名http://bdhzw.chinabdh.com ),首页logo中,“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字体的旁边,竟然是“北大荒集团”的字体和图标,那么该网站是农垦总局的,还是北大荒集团的?是政府的,还是企业的?而且,上述农垦总局的网站没有独立的域名,不可能在工信部备案,其依附的网站(域名http://www.chinabdh.com) 名称是北大荒网,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北大荒日报社。

可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日报社,在宣传、行政、财政等诸多方面是十分混乱。 ……  综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存在是计划经济的遗物,是市场经济的怪胎,是法治社会的毒瘤,是上述肆意侵犯人权、践踏法治的根源,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行政规划及国家机构设置的规定,不但能够证明该农垦总局的非法性,而且足以解决该农垦总局的消亡问题。因此,我们强烈建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动纠正自身违法行为,撤销《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主动履行职责,撤销《黑龙江省垦区条例》。

此致

建议人

冯延强 山东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滕 彪 北京学者、律师 庄道鹤 浙江学者、律师 刘士辉 广州前律师 李如玉 江苏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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