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临近 港媒刊文呼吁判江泽民死刑

【新唐人2014年5月31日讯】(新唐人记者公孙觉综合报导)六四来临之际,香港媒体刊登了一篇呼吁起诉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累累罪行的文章,列出江泽民五宗大罪,其中最重之罪是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

今天(31日)香港媒体刊登自由作家郭罗基的专题文章,文章认为,压制六四事件平反、将中共前总书记赵紫阳幽禁至死,主要的责任者是江泽民;江上台,开启了中国社会全面腐败的时代;时至今日,如果反腐败只是抓个案,那是抓不胜抓,必须追究以江为代表的一个时代的谬误,才是釜底抽薪。

作者认为,现在台上的人,与血腥镇压并无瓜葛,本来不难正确处理六四事件,建议按《刑法》、《刑事诉讼法》起诉江泽民。

文章首先来论证说,江泽民违反宪法,越权签订《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丧失领土,又签订中苏密约,放弃国防,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

作者回顾说,1999年12月9日,在江泽民和叶利钦的主持下,中俄两国于北京签署了《中俄边界议定书》)根据《议定书》,1689年 (康熙二十七年) 9月7日签订尼布楚条约以后,历次中俄不平等条约《瑷珲条约》、《北京条约》、《伊犁条约》所侵占的中国土地150万平方公里,悉数断送给俄罗斯。中国所失去的土地,远远超过激发五四运动的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2001年7月16日,江泽民与普京在莫斯科签订《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条约》第六条载明:“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严格遵守两国间的国界。”这就是为《中俄边界议定书》背书,以条约的形式确认《议定书》所划定的国界。只能说是俄罗斯“满意地指出”,因为已经满足了俄罗斯的“领土要求”,所以“没有领土要求”。同时也是束缚中国,不能再提出“领土要求”。

作者认为,江泽民签订《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违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之一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第(14)项,国家主席实际上只有发布权。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幷无签约权。签约权是属于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的第(9)项:“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江泽民越权与外国签订条约是违宪的,而应当履行的发布权却不履行。《中俄边界议定书》的内容中方从来没有公布,经俄方公布,才为国人所知。江泽民又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渎职罪。

更有甚者,江泽民与俄罗斯还有秘密协定。

2002年,普京访华回国后,授意俄通社于12月18日以“军事评论员”的名义,公布了1991年江泽民与叶利钦签署的《中俄两国政府间在彼此削减边界地区武装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问题上的相互谅解备忘录》。

备忘录中,中共单方面承担义务,在边界上主动后撤500公里,而俄罗斯只后撤100公里。俄罗斯的“军事评论员”说:“中国气魄宏大。”占了便宜还要揶揄中国。12月25日,中国的千龙新闻网(http://www.qianlong.com) 报道了俄通社公布的《中俄两国政府间在彼此削减边界地区武装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问题上的相互谅解备忘录》,多家网站又加以转载,中国人民才得知江泽民所干的卖国勾当。

作者总结说,江泽民违宪行使职权,签订《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丧失领土,又签订中俄密约,放弃国防。江泽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〇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第一一三条还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另外,作者还罗列江泽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罪责。

每到六四来临,世界各大媒体都会头版头条追忆六四事件,呼吁中共当局作出正确表态,但是一次一次的都失望了。

5月初,旅德博士彭涛再一次在自己的博文刊载25年前北京学生对中共当局的“七点要求”,他总结说,除了第五条外,其他方面几乎没什么变化。“七点要求”如下:

一,重新评价胡耀邦的是非功过,肯定其民主、自由、宽松、和谐的观点;

二,彻底否定清除精神污染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对蒙受不白之冤的知识份子给予平反;

三,中共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年薪及一切形式的收入向人民公开,反对贪官污吏;

四,允许民间办报,解除报禁,实行言论自由;

五,增加教育经费,提高知识份子待遇;

六,取消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关于游行示威的“十条”规定;

七,要求中共当局领导人就政府失误向全国人民作出公开检讨,并通过民主形式对部分领导实行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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