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4月11日讯】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书记刘宝龙,被关押在看守所不到一个月死亡。录像显示,刘从发病开始后两个多小时,看守所没有对他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刘的尸检报告显示 “右侧第5、6肋骨骨折”且为“外力所致”。家属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抚顺中院递交行政赔偿诉讼。
据澎湃新闻4月10日报导,3月31日,刘宝龙的妻子宋长芬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刘宝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5万5860元人民币。
刘宝龙生前是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书记,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1月22日被批准逮捕。2月11日9时许,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通知刘的妻子宋长芬,刘于前晚9时许因病死在看守所,此时距刘死亡时间过去近12个小时。
经强烈要求,家属在看守所观看了一段监控录像。据刘的妻子宋长芬叙述,从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刘宝龙在死亡当日下午5点36分开始发病,他用手捂着头并示意监友报告。多次报告后,5点44分才有人来监室门口看一下,但仍无人过问,直到6点26分才有人拿来两片药。当时刘宝龙是被搀扶到窗口,接药后便就近躺下,此后再也没有起来。晚8时许,监友再次报告刘宝龙可能不行了,这时才有人第一次打开监舍的大门进到里面,刘宝龙被抬到外面,这时候他已经完全不会动弹。
宋长芬申请进行尸检,根据辽宁省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文书,认为刘宝龙“因小脑蛛网膜下腔血管畸形,引起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脑膜下血肿、第四脑室及双侧侧脑室积血,最终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鉴定文书分析论证部分写道,刘“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右肺下叶局灶性出血;左髂后上棘处皮肤表皮剥脱;右腘窝处皮肤紫红色变色。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较轻,不构成本例死因”。
宋长芬认为刘宝龙不是因病而死,她说“进看守所前,刘宝龙的身体一直都非常健康,健康检查表上也没有记载任何问题。”更让她疑惑的是这些“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外伤是如何造成的。
2014年11月5日,宋长芬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91万3520元人民币,生活费5万元人民币、精神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刘宝龙突发急病(且)未及时给予救治而致死亡”。
两个月后,宋长芬收到“抚顺市公安局抚公赔决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结论是:不予赔偿。
宋长芬表示,退一万步讲,即使刘宝龙是因病死亡,即使刘宝龙没有受到他人的伤害,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作为羁押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刘宝龙的病情,病情发作后也没能及时将其送医疗机构抢救,无论如何,看守所都应承担国家赔偿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