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明:为什么德国总理不可能出现终身制?

在国际上广泛谴责中共中央妄图取消中国宪法中“国家主席任期不超过两任”的限制时,中共喉舌主导的舆论为之开脱说,“德国的总理也没有任期限制”,也可能搞终身制,云云。这种说法有根据吗?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宪法)确实没有规定总理任期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阿登纳续任共三届半,科尔续任共四届十六年,2017年默克尔刚开始第四届,跟其他政党联合执政搭建政府班子十分艰难。从经验上看,德国的政治领导人不可能实现终身制。阿登纳是联邦德国的主要创建人,功勋卓著,刚健稳妥。但是到了第四届任上,年纪老迈(87岁),刚愎自用。不仅是反对党要求他辞职,而且主要是基督教民主联盟(执政党)内强烈要求他辞职下台,所以四届未满而“自动请辞”。科尔的政绩也十分亮丽。执政十六年,两德统一,欧元统一都在他的任上完成,经济持续稳定。但是社会民主党的施罗德抓住了失业金政策长期不完善等破绽,突破选举的瓶颈,赢得大选,粉碎了科尔执政二十年的美梦。默克尔作风稳健,政经内外,持续走高。本届大选虽然又一次坐定了总理大位,但是上台伊始她就已选定了自己的接班人卡伦鲍尔(女),年仅55岁。而且新科内阁的本党部长人选都比总理年轻,默克尔是其中唯一六十岁以上的内阁成员。如此强调年轻化,怎么可能容忍终身制?这是德国社会的自觉民主意识,保证了执政团队的活力和民主化。

另外还有民主的硬件早已安装在德国的法治机制之中。德国是从纳粹独裁废墟中重建的国家,专制的噩梦决不能忘怀,人民决不愿重蹈历史的覆辙。因此,建政前夕制定的《基本法》规定,首先,凡要修宪(例如搞终身制),必须要联邦议会的三分之二才能通过,这是战前的魏玛宪法也有的条款,不幸也曾被希特拉耍阴谋突破过一次,留下了教训;所以规定还必须有联邦参议院的三分之二才能通过。对于独裁野心家,这就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其次,《基本法》的第1条和20条规定了人权不可侵犯,联邦德国是民主政体,20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企图取消民主人权规定的人,所有德国公民都有权反抗之。然后还有第79条规定,基本法的第1条和第20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修改。其三,历史上希特拉曾经利用魏玛宪法的漏洞,买通一些政客流氓组成多个并无群众基础的小党,“合法”进入议会,然后增加纳粹的支持票,让纳粹通过选票的多数,成为执政大党。联邦德国的《选举法》堵塞了这个漏洞:任何政党必须至少获得大选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流氓垃圾党是较难跨越这个门槛的。(当然,2017年右派的选择党跨越了这个门槛,增添了欧洲的危机)。其四,1951年德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任何发生争议的重大法案,都将提交到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由深谙民主人权法治精神的资深法官组成的,他们的裁定必将保障落实基本法的基本原则。这是重大的民主保险机制。

由此观之,轻率地说,联邦德国总理没有任期限制,“跟今天的中国专制制度没有区别”,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中国是一党专制,甚至个人独裁,毫无新闻自由的国家,而德国是分权制衡,多党竞争,新闻自由、压力集团众多的稳定民主国家。未来民主中国的各族人民必将汲取中国和德国人民的历史经验,永远防范独裁统治卷土重来!

文章来源:作者(注:作者为民主中国阵线总部发言人)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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