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罪行录之二百零一十一:四类分子的悲惨命运(1)    

整理:袁斌   

提起“四类分子”这个词,在毛泽东时代生活过的人,可以说没有人不知道的。

那么四类分子具体是指哪四类人呢?

1950 年 8月 4 日,中共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据此划定了阶级成分,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列为革命的敌人和打击对象,1957年之后将他们合称为“四类分子”。直到1984年, 中共才给全国2000多万名四类分子摘帽。

在毛时代,四类分子的命运可谓极其悲惨。

怎么悲惨?首先是被歧视与被改造。

土改开始,对四类分子的歧视就开始了。有一个乡村,土改时制定10条管制地主的办法,贴在地主家门上:1. 扫街铺路;2. 为农民夜校移桌凳;3. 捞甽沟污泥;4. 六点钟起床,六点钟睡觉,不准乱行;5. 除劳动割草外,不得超出一里路,如出一里路,作通匪办;6. 如有人来地主家走动,就是收买拉拢;7. 走路碰到人民,不准当中走,须低头靠边走;8. 不准提笔乱写;9. 不准亲戚来往;10. 不准拜佛点香烧纸。在土改过程中,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强迫将地富家的妇女给贫雇农配婚的情况。

让四类分子佩带某种侮辱性的标志,是一种常见的歧视,并且由来已久。吉林省乾安县在土改扫荡期间,贫雇中农胸前挂红条,富农挂黄条,地主挂白条,狗腿子挂狗皮条。大跃进时有的地方社员要进行评比,劳动表现好、出身又好的可得到“上游”标志佩在胸前,表现一般的则佩“中游”标志。四类分子无论表现好坏,一律佩带白布底黑字的“下游”标志。

1965年规定,企业中没有摘掉帽子的四类分子,不得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和退休待遇。在农村中,有的地方规定,四类分子实做的工分要被扣去3%,上缴大队。1957年,闽东福安专区发生一起大冤案,一千多名地主、富农家庭的青年干部,一夜之间被戴上“不纯分子”的帽子,清洗出干部队伍。这批人被开除团籍、党籍,送回原籍监督劳动,成为地、富、反、坏、右五类之后的第六类分子,只准参加生产队的农业劳动,不准从事其他职业。有人因卖字画谋生,被押送到农场劳动教养。因不务正业、不服管教的罪名被送去劳动教养的有300余人。

一般情况下,四类分子要做公益性的无偿劳动,比如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派强制监督扫街,进行劳动改造。1964年农业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发放贷款,对四类分子,原则上不予贷款。北京市对困难救济户也执行阶级路线:对孤老户,城区一般平均每人每月7-10元,近郊区、镇为6-9元;对五类分子家属,城区一般平均每人每月5-7元,近郊区、镇每人为4-5元。

四类分子言谈举止稍有不慎就可能灾难降临。1976年1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一名地主子弟,因忍受不了别人的奚落,加之喝了点酒,就对取笑者说:“你们拿我取笑,惹我火了,要杀你两个。”结果此人被吊打逼供,制造出一个巨大冤案,追出反革命暴乱集团36个,成员1359人,涉及两省5县,仅仅个把月时间,就枪杀、打死、摔死、逼死32人,预谋杀害未遂的18人。

据保守的估计,在70年代初期,知识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四类分子子女)超过知青总数的10%。有的农村社队,对“可教子女”同工不同酬,或分配重活却少记工分。在招工招生工作中,对“可教子女”长期和普遍歧视。在乡知青的成分构成因此发生了显着变化。70年代初,“可教子女”在知青中占10%上,以后逐年上升。1979年对贵州省18个县的调查表明,上海插队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已占19.1%,台江县由原来的27%上升到43% 。延吉县1976年4月底知青年中,“可教子女”约占31%。

文革后落实政策,对运动中自杀的地富分子,也只是去掉了“畏罪自杀”的结论。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作者提供/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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