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上路 收容最多4个月

【新唐人2011年12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刘建邦台北8日电)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法后明天上路,依新法规定,涉刑案外国人士,最多只可收容120天,时间一到,移民署将依程序把收容人移请司法机关处理,或由驻台办事处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立法院在11月8日三读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原法条中的第38条规定,收容以60天为限,必要时入出国及移民署将延长至遣送出国为止。

移民署表示,之前法规规定最长收容时间为60天,但可依状况再延长60天,若该外国人士涉及刑事案件,将会收容到案件审理结束为止,让外界有“以收容之名,行羁押之实”疑虑。

对此,移民署指出,大部分有涉及刑事案件的外国人士,才会在收容所待超过120天以上,若无涉及刑事案件,通常在收容所不会待上1个月,等相关证件办好,就遣送出国。

未修法前的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规定,外国人有受驱逐出国处分尚未办妥出国手续、非法入国或逾期停留居留、受外国政府通缉,移民署将暂予收容60天为限,必要时,得延长至遣送出国为止。

移民署表示,新法上路后,涉及刑案的外国人士,将依照法院规定,可遣送出国就立即遣送,若法院将收容人责付给移民署,就回归司法程序,依刑事诉讼法以限制住居等相关规定处理,也会询问收容人在台亲属、朋友以及外国人士的驻台办事处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移民署长谢立功日前投书媒体时指出,未来收容对象应该以情节单纯的外来人口为主,若涉及刑案,该羁押就羁押,他也建议,若担心因羁押要件较严格而难执行,可朝向刑事收容制度的思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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