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外劳 职灾拟可申请补助

【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5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修正草案,增订让依规定引进后,但因其他事由导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证明文件的外国人,发生职灾时,得请领补助及津贴,最长不得超过1年。

草案将职灾死亡者的家属慰问金纳入法源,并增订重大职灾事件致严重伤害者,得发给慰助金的规定。

草案增订,依就业服务法规定进入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工作后,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证明文件的外国人,于遭遇职业灾害事故时,得请领失能、死亡补助及各项生活津贴,最长不得超过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为落实职业伤病通报制度,草案明定劳工保险的保险人在核定职业伤病个案相关保险给付时,应通报中央主管机关;未加入劳工保险的劳工发生职业伤病者,其本人、雇主及就医的医疗机构等也得主动通报。

草案明定劳工经医师诊断为疑似职业病者,得由本人、雇主、就医的医疗机构等主动通报。

强化职业灾害预防方面,草案增订于粉尘作业、致癌物质作业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有害作业工作一定期间的离职或退休劳工,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健康检查补助。

有关职业灾害劳工重建工作纳入法源,草案明定职业灾害的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的相关事项应由中央主管机关主动规划推动,并得透过委任、委办、委托或补助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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