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3日电)郑姓男子不满友人遭刘姓男子等人殴打,持铝制球棒重击刘男头部,致颅内出血死亡。高院更一审依杀人罪判处郑男14年徒刑。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29岁郑姓男子于民国95年10月间与友人前往桃园市某KTV唱歌后,不满友人遭另批唱歌的刘姓、钟姓男子等人殴打,想为友人出头。
郑男拿起路边“请勿停车”的金属制立牌朝钟男等人抛掷,又持铝制球棒重击刘男头部,使刘男颅内出血,送医不治。
法院审理时,郑男辩称因喝酒导致判断是非能力降低、精神不佳,情急之下想帮友人出头,不知会发生命案,没有杀人犯意。
法院不采信郑男辩词,认为他手段残忍,恶性甚深,对被害人家属造成创痛,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及秩序;且犯后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害,一、二审依杀人罪分别判处14年及15年徒刑。
高院更一审审酌郑男始终坦承殴打被害人行为,也在医院做精神鉴定时,对本案的发生向医师表达愧疚、后悔之意等,判处14年徒刑,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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