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11日电)台北市政府与大安区公所多年前在和平东路段附近巷弄内,铺设柏油道路,却不慎占用私人土地,遭地主求偿。台北地院认定,市府无权占有,必须给付5年租金新台币56万多元。
判决书指出,台北市政府与大安区公所在多年前,于和平东路段附近巷弄内,铺设柏油路供民众使用,但因测量疏忽,不慎将道路铺设在私人土地上。地主不满,提告请求台北市政府与大安区公所,给付5年不当得利金新台币99万多元。
台北市政府与大安区公所辩称,政府机关基于公益目的铺设柏油路,并未从中获取利益,且依照大法官释字400号,私人土地成为“既成道路”,则为公用地役关系,原告不得请求不当得利金额。
法官调查后发现,假设土地若无铺设柏油道路,巷道宽度有2.2至2.8公尺,不会造成公众通行不便,不具有公用地役关系,认定台北市政府无权占有3坪多的土地,再根据5年内公告地价金额换算,判决台北市政府、大安区公所应给付56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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