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保险 拟禁无故拒保

【新唐人2012年2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3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未来保险业若没有精算上的正当理由,不可以不公平对待身心障碍者,也就是说,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可无故拒绝承保身心障碍者。

金管会预告“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7条修正草案。未来被保险人是身心障碍者,不能有不公平的待遇,但是订立保险契约时,若以保险精算及统计资料作为危险估计的基础者,不在此限。

金管会官员解释,过去保险业招揽及核保办法中明订,保险业者订定内部核保处理制度及程序,不能对特定承保对象有不公平的待遇,而这些特定对象如弱体者、高龄者,身心障碍者也包含在内。

官员说,近期有身心障碍者反映,想要投保寿险等保险,却被保险公司拒绝。所以金管会特别订定,保险公司不能够无故不公平对待、不承保身心障碍者,除非有精算上的正当理由。

官员表示,至于身心障碍者投保,要如何加费(保费较高),由保险公司依据个别案例与被保险人议定,不需向金管会特别说明。

官员说,现在是预告时期,还要听取外界的意见,若公布实施之后,保险公司仍无故不承保身心障碍者,可以依据保险法第171条之一规定,处保险公司新台币60万元至300万元罚锾。

根据内政部统计,截至去年第3季止,台湾身心障碍人数约有109.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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