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11日讯】(中央社台北11日电)中国大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今天证实,漳浦县地方税务局绥安分局前副局长黄锦强,因多次向台商及民间企业索取、收受贿赂,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中新社报导,今年春节后,有台商向漳浦县巡回检察人员反映,地方税务人员利用查税职务之便索取贿赂。
经过当地检察院调查,决定对黄锦强立案调查,并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黄锦强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利用担任漳浦县地方税务局绥安分局副局长身份,共20次向纳税人索要或非法收受纳税人款物,共计人民币54万3520元。
法院认为,黄锦强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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