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0日电)法院一审认为某男子并非陷于急迫才向放高利贷的当铺借钱,判决放高利贷的被告无罪。高院认不符公平正义,改判有罪确定。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日前的判决指出,罗姓男子因公司营运资金出现缺口,急需现金周转,又因向银行贷款的速度无法应急,于是在民国98年间,向杨姓男子及林姓女子贷款。
罗男第1次借款新台币30万元,林女与杨男扣除利息4万5000元后,仅交付本金25万5000元;罗男99年间再借款15万元,林女与杨男扣除利息2万2500元后,仅交付本金12万7500元;年息达204%。
罗男后来因利息负担过重,无力缴纳,报警处理。
罗男因先前曾多次向当铺等民间人士融资,法院一审认为他经常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并非无经验,且借款时并未陷于急迫情状等,认定林女与杨男不构成重利罪,判处2人无罪。
检察官提起上诉后,高院指出,重利罪构成要件是“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
高院审理认为,一般人遇急需资金时,可从亲友、银行等管道借钱,若无法从这些正常管道取得资金,才会不得已冒支付高利息的风险向地下钱庄借钱。
高院认为,若依前审认定标准,重利罪将形同具文,不符立法意旨也有违一般社会情感,因此撤销原审无罪判决,依重利罪改判林女与杨男各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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