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25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只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才受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自由。
公司法第197条现行规定公司董事当选后,于就任前或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停止股票过户期间,转让持股超过1/2时,丧失董事资格;修正案则予以明确化,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股权转让才受到限制。
提案修法的台湾团结联盟籍立委许忠信说,基于股权转让自由,及公司法第197条条文原意为限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但因不够明确,使得许多家族控股公司也受到限制,产生种种不合理,因此修法让规定明确化,也间接让股票没有上市公司股权松绑,有利于资金活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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