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1日电)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今天说,立法院应尽速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从6年改4年。
按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配偶依规定许可在台湾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超过183天,可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者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居住超过183天,可申请定居,取得身份证。
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各地分会成员上午聚集立法院陈情,会长钟锦明表示,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比其他国籍配偶多2年,制度不公平且歧视,希望听见陆配声音,尽快将取得身份证年限从6年修改为4年。
与会的大陆配偶代表也说,不应该用政治角度看待陆配,陆配生活在台湾,对台湾也有很多贡献,应尽快给她们公平待遇。
除关注陆配权益,记者会也替陆生发声,盼陆生尽快纳入台湾全民健康保险。
有关陆配身份证取得年限修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部分国民党立委、亲民党团都有提出修法,其中行政院版本将长期居留条件改为连续居住3年,且每年住183天以上,而长期居留一年且居住满335天以上,或住满2年且每年住270日以上,或住满5年且每年住183天以上者,可申请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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