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15日电)温泉法将在7月1日实施,经济部次长梁国新表示,在缓冲期结束前,预估可有477家取得合法许可,执行状况可达8成。
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经济部于民国95年起订定“温泉取用费征收费率及使用办法”,取用温泉者须缴交“温泉取用费”。
依经济部规定,103年后每度温泉收费新台币9元,103年前减半征收。
另外,温泉法在99年修订第5条及第31条,其中第31条规定“本法制定公布前,已开发温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记者,应于中华民国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梁国新指出,经济部水利署负责温泉水权的开发及保育,全台现今共划设28处温泉区,温泉法施行前已有541家业者,目前有217家完成开发许可,预计在缓冲期内,可有171家取得合法开发许可。
他表示,如所属县市政府加速相关作业,有89家业者,预估也可在缓冲期结束前,取得资格。
他说,但如受限天灾、区域计划等部分土地管理政策,非归责业者的因素,经济部正协调其他单位,给予业者更多的协助。
梁国新表示,修法后,业者除可合法取用温泉水权,从温泉运送到旅馆管理及消费者信心等,都有适当管理制度,可健全温泉观光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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