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1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曾盈瑜台北1日电)台北地院变更贪污起诉法条,以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等罪判林益世7年4月徒刑。特侦组表示,这不代表最终审判法院见解。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在民国99年间担任立委任内,向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新台币6300万元,并在民国101年间索贿8300万元未遂,遭特侦组依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收贿、职务上行为索贿、隐匿贪污所得、财产来源不明4罪起诉,求处无期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审结林益世被控贪污案,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个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
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上午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党团干事长潘孟安表示,各大媒体今天都用“轻判”形容林益世案,他认为这个案件从侦查时就到处设下红线、局限侦办范围,判决结果又如此“护贪”,民进党团无法接受。
民进党籍立委吴秉叡表示,林益世案的判决结果明显违反经验法则、人民情感。立委赵天麟在记者会也指出,林益世案一审判决不符合社会期待,为官箴败坏预留伏笔。
特侦组对于林益世案一审判决的相关议论表示,一审未以“贪污”论罪,与国民法律感情有相当大落差;但一审法律见解,不代表最终审判法院见解,全案尚未定谳,等收受判决书后,研议判决理由,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时任公务员的林益世向中钢高层恫吓扬言“撤换时任中联副总经理金崇仁”,是为地勇公司争取缔约权,缔约权并非“财物”,因此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论罪。
一名资深检察官表示,缔约权视同商业合约,不一定“得利”,做生意有风险,“何以取得合约,就稳赚不赔”,因此一审认定的“得利”恐怕有疑义。
检察官举例,某人对卡拉OK店家恐吓招待食物、啤酒、欢唱及女陪侍得逞,均为当场交付且财物转移,其中食物、啤酒为有形物体,触犯恐吓取财,而欢唱、女陪侍部分,非实体,则触犯恐吓“得利”;反观林益世的状况,以恐吓“得利”论罪,似有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