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共产主义黑皮书》依据原始档案资料,系统地详述了共产主义在世界各地制造的“罪行、恐怖和镇压”。本书1997年在法国首度出版后,震撼欧美,被誉为是对“一个世纪以来共产主义专制的真正里程碑式的总结”。大纪元和博大出版社获得本书原著出版方签约授权,翻译和发行中文全译本。大纪元网站率先连载,以飨读者。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
我们究竟将审视什么罪行呢?共产主义犯下了诸多罪行,不仅是针对个体的人,也是针对世界文明和民族文化。斯大林拆毁了莫斯科数十座教堂;尼古拉.齐奥塞斯库(Nicolae Ceauşescu)为了尽情发泄他的狂妄自大,摧毁了布加勒斯特的历史中心;波尔布特一块石头一块石头地拆除了金边大教堂,并让丛林长满吴哥窟的寺庙;在毛泽东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无价之宝被红卫兵砸碎或焚烧。然而,无论这种破坏对所涉国家和全人类来说,最终证明可能是多么恶劣,它又怎能与对人类,包括男人、女人和小孩的大规模杀戮相提并论呢?
因此,我们认定,针对平民的罪行才是恐怖现象的本质。即使因政权不同,做法会有所不同,但这些罪行也往往符合某种可识别的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以各种手段将人处死,例如行刑队枪决、绞死、溺死、毒打致死,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利用毒气、毒药或“车祸”致人于死;通过人造饥荒、扣压粮食或双管齐下来饿死人,以达毁灭人口的目的;放逐,受害者可能因精疲力竭或被关在封闭空间中,而死于途中或其住处,也可能在被强制劳动时死于疲惫、疾病、饥饿和寒冷。“内战”时期的情况就更为复杂:既有统治者和反抗者冲突所导致的事件,也有只能恰当地描述为屠杀平民的事件,二者并非总是容易区分开来。
不过,我们还得从某个地方切入。以下是基于非官方估计的粗略近似值,可让人们对这些罪行的规模和严重性有些了解:
苏联:2000万人死亡
中国:6500万人死亡
越南:100万人死亡
朝鲜:200万人死亡
柬埔寨:200万人死亡
东欧:100万人死亡
拉丁美洲:15万人死亡
非洲:170万人死亡
阿富汗:150万人死亡
未掌权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共产党:约一万人死亡
死亡总数接近一亿人。
根据当时的背景分析,可发现庞大的死亡数字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差异。毫无疑问,如果从相对比重(relative weight)方面来看这些数据,第一名要属柬埔寨。波尔布特在三年半的时间里,通过酷刑和普遍的饥荒,对柬埔寨全国总人口的约四分之一实施了最骇人听闻的屠杀。而就丧生者的绝对数量而言,中国在毛统治下的经历则是史无前例的。至于列宁和斯大林的苏联,其大屠杀是有计划进行,并被标榜为合乎逻辑和“政治正确”,令人不寒而栗。
这种梗概性的方法在处理所涉诸多问题时,不免有所偏颇。要进行彻底的调查,就需要对“犯罪”一词进行有意义的定义,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定性”研究。客观的和法定的标准也是重要的。1945年,在同盟国为追究纳粹暴行而组建的纽伦堡法庭(Nuremberg Tribunal)上,首次面对特定国家所犯罪行之法律后果问题。纳粹这些罪行的性质由《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第6条所定义。依照该条款,纳粹被认定犯下三大罪行: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审视列宁主义和斯大林主义政权及整个共产世界所犯的一切罪行,可发现能归入以上三者中每一类的罪行。
第6a条所定义的反和平罪,涉及“策划、准备、发起或发动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为完成前述任何一种战争之共同计划或阴谋”。毫无疑问,通过与希特勒秘密商定两项条约,斯大林犯下了此种罪行。这些条约分别是1939年8月23日达成的、关于瓜分波兰的条约,以及同年9月28日达成、关于将波罗的海诸国、北布科维纳(Northern Bukovina)及比萨拉比亚(Bessarabia)并入苏联的条约。1939年8月23日的条约,让德国免除了两条战线开战的风险,由此直接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1939年11月30日,斯大林进攻芬兰,再次犯下反和平罪。朝鲜1950年6月25日对韩国的突然入侵与中共军队对那场战争的大规模干预,在强度上是可比的。莫斯科扶持的各共产党组织所长期使用的颠覆手段,同样应被归为反和平罪,因为其一度引发战争,例如,阿富汗一场共产党政变,导致苏联于1979年12月27日进行大规模军事干预,从而引发了一场冲突,一直持续至今。
第6b条将战争罪定义为:“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它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肆意摧毁城镇或乡村,以及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战争法规和惯例已被写入各项公约,特别是1907年的《海牙公约》。该公约规定,在战争时期,“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
斯大林曾授权苏共犯下累累战争罪行。在卡廷森林(Katyn)屠杀4500名男子,把1939年被俘的波兰军官几乎全数清除,是其中最为怵目惊心的一幕,但不过是此类事件中的一起。而其它一些罪行,尽管规模大得多,却被习以为常地忽视,包括1943年至1945年数万名德国被俘士兵在古拉格集中营遭遇谋杀或死亡。我们也不应忘记,红军在德国占领区强奸了无数德国妇女,并全面掠夺所占领各国的一切工业设备。第6b条也适用于公开同共产党统治者交战、被俘后遭处决或放逐的抵抗组织战士,例如反纳粹的波兰抵抗组织士兵、乌克兰与波罗的海诸国各武装游击队组织的成员,以及阿富汗抵抗组织的战士。
“反人类罪”这个短语,于1915年5月19日首次出现在法、英、俄三国的联合声明中。声明谴责土耳其屠杀亚美尼亚人是“土耳其对人类和文明犯下的一项新罪行”。纳粹犯下的暴行迫使纽伦堡法庭重新定义此概念,正如第6c条所规定的:“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实施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它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实施本法庭裁判权内之任何犯罪时进行的迫害或与此罪行有关的迫害,不论其是否违反犯罪地之国内法律。”
在纽伦堡的陈词中,法国总检察长弗朗索瓦.德.门松(François de Menthon)强调了这些罪行的意识形态层面:
本人今日要向你们证明:所有这种有组织的、大规模的犯罪行为,都源于本人或许可称之为的反灵性罪(a crime against the spirit)。本人是指这样一种教义:它否定各民族数千年来尝试用来改善人类状况的所有精神价值、理性价值或道德价值,意在让人类重新陷入野蛮状态,不再是原始民族天然和自发的野蛮状态,而是一种魔鬼般邪恶的野蛮状态;它有自我意识,且使用当代科学提供给人类的所有物质手段来达到其目的。这种反灵性的罪恶是国家社会主义(译者注:即纳粹主义)的原罪,一切罪行均由此而生。
这种怪异的教义就是种族主义教义……
无论我们关注的是反和平罪还是战争罪,我们面对的都不是一桩意外或偶然的犯罪行为。发生的事件或许能解释这种行为,却不能为其辩护。我们实际上面对的是系统性的犯罪行为。它直接且必然源于一种怪异的教义。此教义由纳粹德国的大佬们有预谋地付诸实践。
弗朗索瓦.德.门松还指出,放逐是为了向德国战争机器提供额外的劳力;纳粹企图灭绝其反对者,只是“国家社会主义教义导致的一种自然后果。该教义声称,人只有服务于德意志种族,才具有内在价值”。向纽伦堡法庭所作的一切陈述,都强调了反人类罪的主要特征之一:国家权力为犯罪政策和犯罪的实施而服务。不过,纽伦堡法庭的审判权仅限于审理二战期间犯下的罪行。因此,要涵盖这场战争以外的情形,我们就必须扩大战争罪的法律定义。1992年7月23日通过的法国新刑法,以如下方式定义了战争罪:“放逐、奴役、或大规模且系统性实施即时处决、拐骗失踪人口、酷刑折磨,或基于政治的、哲学的、种族的或宗教的动机,为协同对付平民群体而组织实施的非人道行为。”(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所有这些定义,特别是法国近来的定义,都与列宁,尤其是斯大林及后来所有共产国家领导人犯下的大量罪行有关。古巴和桑地诺民族解放阵线(the Sandinistas)掌权时的尼加拉瓜不在此列(我们也希望如此)。无论如何,主要结论都是无法回避的:共产政权是“以国家名义实施意识形态霸权政策”。如此一来,在意识形态信仰系统的名义下,数千万无辜的受害者遭到系统性杀戮。其他人即使能逃过杀戮,也会因为出身被视为罪犯,如中产阶级、贵族、富农、乌克兰人,甚至是工人或共产党员本身。积极打压异见是共产党人的重要议题。苏维埃工会领导人米哈伊尔.托姆斯基(Mikhail Tomsky)在1927年11月13日发行的《劳动报》(Trud)上宣称:“我们容许其它党派的存在。不过,我们有别于西方的根本原则如下:一党统治,所有其它党派都蹲大牢!”#(待续)
──转自《大纪元》译者:言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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