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非法庭审 原南京一级警督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0年08月21日讯】原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主任科员、一级警督、现年68岁的程兰女士,于8月12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被非法庭审。因没请到维权律师,她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明慧网报导,在整个现场只有主审女法官方田、两位陪审员、一位书记员;两位公诉人:陈丽芳(女)、刘松茂和两位法警。旁听席上只有程兰女士的三位亲属。庭审被全程录音、录像。

上午9点30分开庭,法官问程兰有无回避的事。程兰说:“请共产党员回避。”她解释道,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审查信仰者有失公正;她在控诉陈丽芳、刘松茂两位公诉人,因而请此二人回避。

法官和陪审员现场合议后,不予支持。

针对公诉人对她的指控“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程兰反驳说:“我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事实上,我一个普通公民也没有权力和能力破坏法律的实施。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和它的追随者们,江泽民之流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致使法轮功的重要著作《转法轮》在中国不能出版,并残酷迫害法轮功长达21年之久。我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实际上是国家的耻辱!”

紧接着,程兰质问公诉人:“请解释什么是邪教、有哪些行为表现?”

公诉人对此没有正面回答,而提问她散发真相小册子的事。

程兰说:“请公诉人把真相小册子拿出来看一看,不妨给大家读一读,里面的内容是否是邪教的内容?”

公诉人没有回答。

程兰继续说:“发法轮功真相小册子就破坏法律实施,请问公诉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

公诉人仍然没有回答。

程兰接着说,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300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两高司法解释还违背《刑法》第300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因此与《刑法》300条毫无关系。

“我发法轮功真相小册子,没有社会危害性,如有谁看了真相小册子疯了、傻了、病了,还是其它什么问题?没有受害人、没有犯罪后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怎么说是犯罪呢?所以,不构成犯罪,我也没有犯罪!”

至此,公诉人依然哑口无言。

法官叫程兰读她的最后陈述。

程兰在陈述中说:“法轮功(又叫法轮大法)的根在中国。1992年由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中国传出,短短几年有上亿人修炼。随后洪传世界,主要著作《转法轮》被翻译成四十多种语言文字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版发行。法轮大法和创始人李洪志师父获得世界各国政府和政府要员三千多项褒奖;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理念已成为当今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全世界都说法轮大法好!

“因此,中国成为全球真正的中心之国,中央大国!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将被绳之以法,推上历史的审判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各有所得、各有所归,秋毫不差!到那时你们就知道法轮功多么的神圣,作为中国人多么的可贵!”

“各位尊敬的检察官、法官,我多么地希望你们能够了解真相、明辨善恶,不要被江泽民流氓犯罪集团抹黑法轮功的谎言所蒙蔽、欺骗;万万不可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将救人的恩人污判成罪人,做出天理难容的事而误入不归路。

“每一次对善恶的选择都是对自己生命的选择,错失了将不会再有。我奉劝你们,忠告你们,是为了我不被强加的罪名而无辜地遭受迫害,也是为了你们远离罪恶、远离灾难,将来不会被追责,不被当替罪羊、殉葬品。”

程兰最后说:“请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今天的判决,是要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文字整理:李洁思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张信燕)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