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21日讯】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8月20日《河南商报》)
让国家气象局局长对“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表态,除了“国家”这个头称外,几乎看不出什么对应的资格。风能太阳能是不是收回国有,关国家气象局什么事?如果因为气象预报中涉及到风力和日照,那么,土地国有化时,是不是也是请中国地震局来表态的?如此六神无主,只能后悔没有早早地成立一个“国家风光局”。
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涉及到一项对国有资产的立法。对如此重大的议题,笔者虽然无法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但至少也知道,不能“归口”到国家气象局。人家为吃鱼翅撑腰,毕竟还是请出了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国家气象局难道也负责风能太阳能的流通与加工?要么当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后,国家气象局也能分享这份资源费。如此,不如早一点将国家气象局改名为“国家风光局”。
当一种社会现象引起舆论热议时,总会出现“专家说法”。有“掌门人”的行业就请出“协会”之类的强词夺理,而“六神无主”的就生拉硬扯地扛一块牌子,就像国家气象局局长为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撑腰。而国家气象局局长把“风光国有化”再次引入公众视线,实际上是相关地方政府对“风光国有化”的决心使然。
诚然,国家气象局局长在对“风光国有化”的“个人持支持态度”中,否定了“收费”这个敏感问题。他说:“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这又令笔者疑惑,“风光国有化”还没正式立法,怎么知道收不收费?而且气象局也不是物价局。
其实,真正的问题是,某些地方政府提出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其目的是不是如气象局局长说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如此,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后,第一个收费对象就是气象局。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还有谁比气象局更专业?令人担心的是,地方政府打风能太阳能的主意,可能是土地财政意犹未尽下的未雨绸缪,这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完全可以在“国有化”的“大帽子”下开发“风光财政”。因为,土地总有卖完的一天,强拆也毕竟是昧着良心的,如果再不开发点什么出来,这越来越庞大的“衙门”,迟早有入不敷出的一天。地方政府在尝够了土地财政的甜头后,开发利用“风光财政”是轻车熟路的。
对风能太阳能这种特殊的物质,由于管理上的难度,会存在很大的免费空间。但既然要将其收回国有,必定有利益所在。有了国有化这个前提,对利用这种国有资产获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费用就变得合法。到那时,谁能保证某些地方政府不会像强拆房屋一样,爬上房顶强拆百姓的太阳能热水器?或者按照房子的容积收取空气阳光费?同样在“国有化”的法律下,土地财政已成事实,“风光财政”就不难想像了。
行文至此,我倒替气象局想到了一个好主意,一旦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有偿使用时,气象局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物业管理费”了。
文章来源:《凯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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