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贿选无罪判决确定 羁押男子判冤狱赔偿

(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十四日电)嘉义县柯姓男子今年一月间,依涉嫌收取买票贿款,被羁押八日,最后经台南高分院判决无罪确定,向嘉义地院声请冤狱赔偿,地院审结,准予赔偿四万元。全案仍可声请覆审。

  嘉义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决书,嘉义县朴子市竹村里张姓邻长,因积欠某立委候选人人情,在不详姓名友人的拜托拉票下,于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邻居柯姓男子买票,一票一千元,共两千元,检警于一月七日据报,通知两人到案说明。

  因两名被告均否认犯行,但据秘密证人证词,均违反选罢法嫌疑重大,检方依有串供之虞,向嘉义地方法院声请羁押获准,柯姓男子于一月十四日经地院裁定交保释放,后来,该案一审判决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后,最后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决无罪确定。

  判决书指出,柯姓男子于判决无罪确定前遭羁押七日,便依法声请冤狱赔偿,根据冤狱赔偿法规定,羁押日数,应自拘捕时起算,因此,柯姓男子是一月七日遭检警逮捕,直到一月十四日,羁押日数为八日。

  嘉义地方法院审结,柯姓男子声请于法有据,准予冤狱赔偿,以每日赔偿新台币五千元为适当,被羁押八日,共计赔偿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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