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后援团联署人郭莲辉律师谈邓玉娇案

【新唐人2009年6月13日讯】关注邓玉娇案的朋友们,你们好!在这里我想就引起海内外华人共同关心注目的邓玉娇案,谈谈我的看法。六月五日,巴登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了公诉。同时认定邓玉娇具有“自首”和“防卫过当”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

我认为巴登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邓玉娇案的认定和起诉是非常为难的。为什么这样说呢?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中国司法不能独立。它必须根据上层的意思来办,必须服从上层的意志。也就是人们经常听到的“在政治上必须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这种“中国特色“的政治环境下,你说巴登县检察院能独立办案吗?能不搞出这样的既脱离事实、又违背法律的起诉书来吗?


首先我来谈谈邓玉娇案发生后的民心民意吧。大家都知道巴登县公安局是以“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实行刑事拘留的。正是这一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定罪激起了海内外广大民众的愤怒和对当局的谴责。网民们义愤填膺地大发评论、光网民的评论就有几百万条,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和声援邓玉娇。一批国内的专家学者在网络上发表致公安部的公开信。还有一批学者、律师等在北京召开邓玉娇案及网络民意研讨会。自发成立了“邓玉娇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邓玉娇青年网络后援团”、“邓玉娇法律后援团”、“邓玉娇舆论后援团”、“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等。纷纷要求当局要追究相关政法委官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公布案件真相。

邓玉娇的民间正义支持力量日益强大,甚至海外律师也成立了“邓玉娇海外律师声援团”并筹集好资金准备随时前往中国。更多的网民则是自发组成旅游团前往巴登县探望邓玉娇家人及调查案件的真相。最近还出现了北京市中华女子学院42名学生声援邓玉娇。北京《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还用行为艺术“一女子白布裹身”来表现还原真相、声援支持邓玉娇。

与此同时中国媒体也不示弱,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媒体如《中国青年报》、《广州日报》、重庆电视台等,也都纷纷冲破“禁区”,大胆揭露事实真相。谴责淫官恶吏,声援邓玉娇。

广州日报: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爱的人

在南方都市报揭露淫官恶吏邓贵大的同时,一直跟踪报导此案的《广州日报》记者则采访了邓玉娇的朋友,为邓玉娇鸣冤。

扬子晚报:巴东警方像是邓贵大的“辩护律师”

5月19日扬子晚报发表署名植于、标题为“巴登警方真像是被刺官员的‘辩护律师’”的文章,批评巴登警方在“通报”中篡改案件事实,把索要“特殊服务”换成了索要“洗浴服务”、“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坐”在沙发上。

文章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巴登警方的“情况通报”,不如说是“辩护书”更贴切。看来,巴登警方的立场值得怀疑,我们也有理由质疑:是不是扮演了被刺官员“辩护律师”的角色?

中国报导周刊:巴登县警方极端无耻

署名为周筱(斌贝)的作者在中国报导周刊上撰文表示,邓贵大为首的这帮贪官,已经嚣张到何种地步,逼良为娼、侮辱人格,邓玉娇刺死、刺伤这帮贪官,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巴登县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可能患有抑郁症,警方要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体现了巴登县警方试图掩盖强奸行为之存在,极端无耻。

南方都市报:民间无从同情邓“烈士” ,还是留给政府隆重开追悼会

南方都市报在邓女杀死淫官邓贵大事件发生后,一直跟踪报导事实真相。在5月23日,该报刊登了一篇报导,曝光淫官邓贵大的大背景,指出其是一个吃喝嫖赌的干部子弟。

报导指出,吃喝嫖赌的“贪官”被邓玉娇无意间除掉,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悲哀。制度性腐败和官员流氓化,已经让中国社会的毛细血管罹患败血症。

报导说,从邓贵大妻子、娱乐城管理员等“证词”分析,这名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吃喝嫖赌之徒,还是一个嫌疑贪官。民间无从同情这个光荣牺牲的“烈士”官员,还是留给政府隆重的开追悼会吧。


面对民间波涛汹涌的声援邓玉娇的浪声,当局开始全面围剿媒体。在官方媒体普遍配合公安改动案情、发布当局通告的同时,成都电视台却发出了与当局不同调的声音。5月30日,该台“今晚8:00”节目播报了邓玉娇案专题,通过一线记者全程跟踪采访记录和影像,还原了部分邓玉娇案的真相。

节目结束时,主持人自然不脱俗套,给了个比较光明的结论:随着各方的努力,案情正逐渐清晰。不过,临末了时却说出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大意是:追求真相时,不要忘记了追究那些背后玩花样的力量。

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巴登检察院改变了巴登公安局对邓玉娇案的定性,由“故意杀人罪”变成了“故意伤害罪”。他们宁可闹笑话,也不愿意实事求是地依法办案。

网民都知道,邓贵大被邓玉娇用刀刺死了,黄德智被邓玉娇刺伤了,这一死一伤究竟应该定什么罪呢?在排除正当防卫的条件下,也就是说一个案件没有一丁点防卫情节的情况下,就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了,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主观犯意不明确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结果来推定犯意。那么从本案来看死者邓贵大被刺死的部位在颈部和胸部,这两个部位都是足以致人死亡的重要部位。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邓贵大死亡的原因是颈部动脉被利器刺断,造成失血性死亡。如果邓玉娇案要作为有来罪认定的话。该案的性质就不应该是故意伤害,因为邓玉娇应当明知用利器朝人体致命部位刺杀会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邓玉娇这样做了,也造成了死亡结果。这样就可以推定邓玉娇在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就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但是本案的事实就是那么清楚,邓玉娇在持续遭到邓贵大、黄德智的暴力性侵犯后、用水果刀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邓玉娇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无限防卫的条款。正因为如此,巴登县检察院又必须要按照上层的旨意,不敢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这是为了保护体制内的淫官恶吏。

但是鉴于海内外对此案的高度关注、对中国司法不公的强烈谴责,又不敢以“故意杀人罪”来对邓玉娇定罪量刑。只好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他们也知道如果定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罪”,那么“防卫过当”就说不通了。也就堵死了当局对此案灵活处理的空间。只有先定个“故意伤害罪”,又再认定邓玉娇的“自首” 和“防卫过当”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将案子送到法院去,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邓玉娇具有“自首” 和“防卫过当”的法定情节,再依照刑法规定对邓玉娇判个“免予刑事处罚” 或缓刑。自以为就此就可以平息民愤、体面下台。

我认为,邓玉娇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存在邓玉娇自首的问题。邓玉娇打电话报110是一种报案的行为,是寻求法律救济的行为。因为邓玉娇本身就是这个案子的被害人。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还得回到案件事实本身来加以论述。就邓玉娇的案情巴登警方做过三次通报。每次都在修改案情。由第一次通报中说邓玉娇被“按倒”在沙发上改变成“推到”,后又改变成“推坐”,到移送起诉时又变成了“推搡”。从一开始说邓贵大、黄德智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到改变成要求“异性洗浴”,到移送起诉时又改变成要求“陪洗浴”。这样对案情一次又一次的进行修改、变化,其目的都是为了开脱邓贵大、黄德智这伙淫官恶吏的罪责,恶化邓玉娇的诉讼地位。

我认为不论是“按倒”也好、“推到”、“推坐”、“推搡”也罢,不论是要求邓玉娇为他们提供“特殊服务”也好,还是要求“异性洗浴”或“陪洗浴”也罢,邓贵大、黄德智一伙要强行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这个事实是不会被改变的。邓贵大、黄德智使用了暴力和胁迫手段这个事实也是改变不了的。从强奸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看,邓贵大、黄德智的主、客观要件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使邓贵大、黄德智一伙没有达到他们肉体满足的目的,强奸未遂也是强奸犯罪,这个罪名无论怎样为其开脱都是跑不掉地。强奸未遂仅仅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而已。

既然邓玉娇面临的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而且是想避都避不开的、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邓玉娇为防止强暴结果的发生,为保护自身的人生权利,持刀刺杀邓贵大并致其死亡,刺伤黄德智,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5月10日邓玉娇案发生到6月5日该案移送法院提起公诉,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发生了那么多不公不义、违法乱纪的事情。给本来就十分清楚的,并不疑难复杂的案件蒙上了层层烟雾,变得扑朔迷离。这些事情的发生都是非常非常不应该的,它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了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给法律尊严罩上了无法挽回的阴影。给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撼动。给执政党的形象抹上了重重的黑灰。它动摇了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严重的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对这些非正常情况的发生,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问责。

我建议对邓玉娇案的审理由最高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督察小组,邀请11人以上的法律专家、学者、组成公民监察团参加旁听此案,并向合议庭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允许中央电视台实况转播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让邓玉娇能在阳光下得到公正的判决。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 师:郭 莲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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