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钱不成辱女友 判罚3万

【新唐人2011年11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7日电)37岁李姓男子与吴姓女友分手后想讨回交往时为吴女支付的费用不成,在网路贴文指吴女“烂货”、“烂人”;台湾高等法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李男罚金新台币3万元,不得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姓男子与吴姓女友在民国98年间因感情生变分手后,李男心有不甘,怀疑吴女在与他交往时另结新欢,想向李女讨回交往期间为她支付的各项费用遭拒绝,在吴女部落格张贴讯息,指吴“烂货”、“烂人”;吴女报警处理。

一审时李姓男子表示,吴女侵占他资产,劈腿分手后,找各种理由不还钱;吴女称有意将李买的名牌衣服、包包、鞋子等物品还他,是被告不领回,说要变现。

法官认为感情债的是非对错,各人看法不同,难以论断,既然李、吴分手已成事实,李姓男子应理性面对衍生的各项事务,才是走出感情漩涡的不二法门;金钱纠纷应诉诸法律,必要时可由法院公断,且无论李男如何受到委屈,均不容许公然以言词辱骂吴女,贬低其人格及社会评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姓男子为成年人,对于任何纠纷,应以理性、和平的手段与态度解决,却仅因怀疑吴女于2人交往期间另结新欢,且分手后想要回之前为吴支付的费用遭拒,在网路上张贴讯息辱骂吴女。

法院审酌李姓男子犯行目的,在于抒发自身的不满情绪,仅偶尔穿插使用侮辱性的语句,并非句句均是毫无目的谩骂,且文章张贴后已遭吴女设定隐藏,依公然侮辱罪判李罚金3万元,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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