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5日电)张姓男子在未有安全措施的状况下登高作业,不慎自8楼坠落导致重伤。高院依业务过失致重伤害罪判雇主6月徒刑,缓刑2年。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叶姓女子是桃园县某仓储公司屋顶更新工程的承揽人,张男是她雇用的劳工。
叶女于民国99年6月间,未在屋顶下方设置任何防止坠落的必要安全措施,也未提供安全带,竟指示张男上工地8楼拆换屋顶浪板。
张男因不慎踩破采光罩,直接自8楼坠落地面,受中度神经多重障碍、行动不便、无法表达及严重短期记忆力缺损等重伤害。
法院一审依业务过失致重伤害罪判叶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高院审理认为,依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劳工在高度2公尺以上高处作业且有坠落之虞者,雇主应确实使用防护措施,因此仍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审酌叶女与张男以新台币120万元达成民事和解,给予她缓刑2年;全案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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