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04日讯】台湾一名陈姓男子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将卖屋所得新台币720万元交给女友保管,不料婚后不久,女方竟不告而别。4日最高法院判决女方应返还720万元。
据中央社报导,法院判决指出,陈男与黄姓女子交往,在民国99年论及婚嫁,不但按月把薪水汇给女方,还将卖屋所得720万元交给女友保管,结婚宴客还去蜜月旅行,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不久就不告而别。
陈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还钱,女方则说这笔钱是单纯赠与,男方不能举证证明有寄托关系。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两人关系应该适用一般夫妻间财产使用。
合议庭认为,这笔钱是负担家务供两造共同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费,陈男转汇款项都是基于共同家庭生活,因此移交财物给黄女管理,判决女方应将720万元还给男方。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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