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群:中共是中国法治最大的破坏者

香港曾以“完善的法治”闻名全世界,有175年历史的香港警队曾经是“亚洲最佳”。

然而,今年6月反送中运动爆发以来,香港的法治遭到前所未有的大破坏,香港警队由“亚洲最佳”变成“港人心中最差”。10月11日,香港民间记者会公布的民调结果显示,94%的受访者对香港警队的评价是:零分。

中共统治香港仅仅22年,香港的法治环境竟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这到底是为什么?根据我的亲身经历,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共是中国法治最大的破坏者。

我是从1995年5月3日开始修炼法轮功的,到1999年7月20日,修炼4年多。这是我有生以来各方面表现最好的时期,我的工作深得中纪委监察部领导的信任,曾参与过涉及中共党政军最高机密的工作。

1998年7月的一天,中共政治局召开会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经商的决策。当天下午,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主持召开中纪委常委会,我列席了这次常委会。会后,由我执笔起草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经商的通知。不久,我参加了尉健行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经商重大决策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起草。

然而,就在我有生以来各方面表现最好的时候,我被中共当成“坏人”开除党籍。1999年7月20日,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的当天,我因为在同年5月7日写了致江泽民的信《法轮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被隔离审查。之后,被关押135天,被开除党籍,辞退,我的工作权被剥夺。

经过深入反思,我认为,我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仅因为我就法轮功问题向江泽民讲真话就剥夺我的工作权,是完全错误的。

从2004年2月中旬起,我依法向中纪委监察部机关党委提出申诉。中共不是说我违纪违法了才处分我的吗?那我就根据中共的法律法规进行申诉,看看中共是否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

我申诉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04年7月22日,中纪委监察部机关党委副书记贾育林告知:我的申诉正在研究之中。按照常识,如果1999年“7.20”之后对我的处理没有问题,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及时回复我:“经研究,我们认为,当初对你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你申诉的理由不成立。特此回复。”

因为中纪委监察部是中共中央领导下查处中共省(部)及以上高官腐败案件的最高专门领导机关,按常理,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必须模范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但是,在我的申诉问题上,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包括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全都说一套、做一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不遵守;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不遵守;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不遵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不遵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不遵守;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不遵守;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也不遵守。

关于我的申诉问题,直到2008年7月11日我被非法抓进看守所之日,长达1449天的时间里,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一直没有“研究”出任何结果来!

上面列举的7个法律法规,中共宪法和党章,这里按下不表,单说另外5个法规,都是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亲自参与制定、然后由中共中央发布实施的。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亲自参与制定的法规,自己都不带头遵守,怎么能够指望他们依法办事?

结合我个人的亲身经历,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待我的申诉问题的做法表明:中共的法律法规只是升官的工具、发财的工具、整人的工具、骗人的工具,除此之外,就是一堆废纸!

为什么?

我曾在中纪委法规室(亦即监察部法规司)工作过。上述中纪委参与制定的5个法规,具体就是由中纪委法规室起草的。对中共的法律法规到底是什么玩意儿?我有发言权。

关于升官的工具。中纪委法规室领导因为起草了很多法规,很多都升官了。比如,中纪委法规室主任张印忠,升任民政部纪检组长(副部级);继任中纪委法规室主任干以胜,后升任中纪委副书记(正部级);继任中纪委法规室主任屈万祥,升任监察部副部长;我所在的政策研究处处长耿文清,后升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长(副部级),我所在的党纪条规处处长李熙,后升任中纪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组长(副部级,监管人民日报社、新华社、求是杂志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和中国日报社),中纪委法规室综合处主任科员刘明波,升任中纪委办公厅主任,安徽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人大副主任(副部级)。

关于发财的工具。一个法规制定出来后,要配套搞出许多东西来,这些东西都可变成钱。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来后,就要编一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中共现在有党员9000多万,如果每人买一本,就是9000多万本。一个法规及其配套产品,可买很多钱。

关于整人的工具。这个比较好理解。中共想整谁时,法规便派上了用场,说你违反了什么什么法规,违反了哪条哪款,整你没商量。

关于骗人的工具。这个也很好理解。对外宣传时,可以大吹特吹,我们制定了多少个条例,多少个实施办法,健全了这个制度,那个制度等,糊弄老百姓。

关于废纸之说。中共不想整某人时,即便他犯了天大的罪,所有法律法规都变成零!比如,1999年4月20日,时任中共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海关总署的上报材料上批示:查办赖昌星。这个批示无疑是一份绝密文件。但是,这份绝密文件很快就被泄露给当代中国最大的走私犯赖昌星。赖昌星居然比中央4.20专案组领导早6天得知这个信息。这起泄露绝密文件案,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当时的中共党魁江泽民知不知道?继任中共党魁胡锦涛知不知道?现任中共党魁习近平知不知道?全都知道。但是,至今20年过去了,这个隐藏在中共最高层最核心机关的泄密者一直无人查处。

在长达1449天的时间里,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我的申诉问题没有研究出任何结果来,这一极端反常现象本身就充分证明:当初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剥夺我的工作权是完全错误的。

2008年7月11日,第29届北京奥运会前夕,我因为坚持在法轮功问题上讲真话,被非法抓进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2009年10月7日,被非法判刑5年。

2008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被中共非法监禁的5年里,我一直以检举信、控告信、上诉状的方式,揭露贺国强在我的申诉问题上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比如,2009年11月19日,被关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内的我,依法写了一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致时任中共党魁胡锦涛的信,再次检举贺国强在我的申诉问题上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信末,我强烈要求贺国强必须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信写好后,上交张起江(音)警官。

按照法律常识,我写给胡锦涛的检举信,是否存在违法问题,法官在审理我的上诉案时,必须审查清楚。如果属于“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法官肯定会以最重的刑罚重判我,至少是无期徒刑,因为我检举的是当时中共党内最有权势力9个人之一。

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我的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在贾连春法官制作的终审裁定书中,对于上述我致胡锦涛的检举信,没有说一个“不”字!也没有认定我“诬陷”、“敲诈勒索”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

2010年9月11日,被关押在北京市前进监狱内的我,依法写了一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致时任中共党魁胡锦涛的检举信《关于依法逮捕贺国强的强烈要求》,再次对贺国强在我的申诉问题上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揭露。此信写好后,上交前进监狱第一分监区警官柳刚。

出乎中国大陆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官员、警官、检察官、法官意料之外的是,前进监狱没有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指控我“诬陷”、“敲诈勒索”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

我写的10封检举信,包括上述检举信,全部被柳刚非法扣押,理由是:“这里是监狱”!

人类社会的发展,主要靠两个东西来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是道德,二是法律。道德主要靠教化,法律主要靠强制。道德也好,法律也好,其本质都应该是客观规律的具体体现。符合客观规律的道德,才是高尚的道德,才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才是良法,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否则,就是伪道德,就是恶法。

不道德的人,制定不出符合客观规律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不道德的人制定出来的所谓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他们也不会遵守;这样的人,奢谈什么“依法治国”,只能是自欺欺人

中共的理论源头是1848年马克思发表的《共产党宣言》,其实质是“假、恶、斗”。171年来,流淌在共产党骨髓里最本质的基因就是“假、恶、斗”。共产党从娘胎里带来的这三个基因,就是反道德,反法治的。

作为马列子孙,中共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是反道德,反法治的。1921年中共成立时,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成立仅9年。中共的第一个党纲明确规定:其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而废除资本所有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对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来说,中共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党?是一个“大逆党”,“谋反党”,“危害国家安全党”,“恐怖主义党”。

70年后的今天,崇尚“假、恶、斗”的中共,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比如,中共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中共政治局常委会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领导立法、执法、司法,党领导公、检、法、司,党既当运动员,又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理论、体制、机制本身,就是反道德、反法治的。

一叶知秋。别的问题都不谈,仅仅我的申诉案,就像一块试金石,将中共“依法治国”的谎言都给揭穿了。

历史和现实的无数经验教训证明:只要中共当政一天,中国就不可能有“依法治国”;只要中共当政一天,中国每天都会批量生产大量的冤假错案;只要中共当政一天,中国就不可能有公平与正义。

只要中共当政一天,它就会千方百计把香港的司法独立打掉,将中共统管公、检、法、司的模式强加给香港,将中共在新疆的维稳模式强加给香港。

对中共“依法治国”不要存一丝一毫的幻想!

认清中共本质,解体中共,重建道德与法治,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普照神州大地,炎黄子孙才能重享天下。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王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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