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选举欺诈威胁美国的国家基础

John Mills上校撰稿/程航编译

2019年11月,当我看到自己为之努力助选的维吉尼亚州议员竞选人最终败选后,我感到困惑。这名竞选人获得的选票,高过党内历次竞选该席位时获得的选票数,但他还是输了,这有点不对劲。

于是,我开始探究维吉尼亚州的投票程序。之前有人倡议,在注册成为选民时要出示“带有相片的身份证件”。为此,维州州长在2013年签署了相关法律。

这听起来不错,但实际上怎样呢?通过调查,我得出了一个清晰的结论——维州的选民身份法(Voter ID law)让人们在注册成为选民时,变得更容易制造欺诈。同时,由于联邦政府没有执行美国法典第18条(18 U.S. Code),这使整个维州在选民注册上,遭到大量非法注册人的侵入。

根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611款、法典第8条第1227款和第1182款的内容,只有美国公民才能在联邦选举中投票。然而,维州选举法对注册选民身份证的要求比较宽泛,不一定要求它必须载有生物特征、不一定对持证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效验、在注册处也不一定有人对身份证通过实时数据库进行查验。也就是说,任何人如果来注册,就可以成为注册选民,在未来可以投票,尽管有些人不具备可以投票的法律资格。

根据《信息自由法案》,维州法院系统提供的数据显示,选民数据库中的一些数据出现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维州法院系统在选择陪审团成员时,要从注册选民数据库中抽选。但(调查发现)不是所有在选民数据库中的人,都具备成为陪审团成员的法律资格。(这证实,本不该成为合法选民的人,注册成为了选民,进入了数据库。)

根据法律,在大约20种情况下,某人不能被选择成为陪审团成员,其中包括“非公民”、“不能讲英语的人”、“重罪犯”和“信件无法送达的人”,这几类人是特别被关注的不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的人。(在维州,如果被选择成为陪审团成员,则必须履行陪审员责任,否则属违法。)数据显示,在投递陪审员通知函时,有1/4(25%)的信件无法交付。这个比例相当高,说明注册选民数据库的有效性被打折扣。

汇总这些信息,我们得出的结果是在维州,至少有12%的注册选民没有投票资格,然而他们却在投票。

这种以欺诈方式、违法注册成为选民的行为,大部分是由与中共有关的组织策划。激进的马克思主义运动者洛登(Trevor Loudon)曾说,将维州由“红色”成功转为“蓝色”是由亲共组织“新维州多数派”完成的。(红色代表共和党,蓝色代表民主党。)

我们可以进一步断言,维州选民登记中的欺诈行为也违反了1965年《选民权利法》。

全美投票诚信工作组

发生在维州的选民投票欺诈问题相当严重,这不该成为党派问题。选举过程是神圣的。由于维州出现大规模的违法投票行为,我和以下几位人士成立了维州选举诚信工作组,以进一步调查维州的选举系统。他们是前空军代理部长泰·麦考伊(Ty McCoy),新泽西州恩格尔伍德克利夫斯(Englewood Cliffs)市长、退役美国空军上校里奇·安德森(Rich Anderson),和“自由人民”组织(Free People’s Initiative)的律师蒂姆·格里芬(Tim Griffin)。

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我们的工作组迅速发展为“全美选举诚信工作组”。我们甚至还调查了在韩国出现的、由文在寅和可能的外国势力协助的选举欺诈

退役美国空军情报官及韩国问题专家塔拉·奥(Tara O)博士在对比和研究后发现,中共在韩国大选和美国大选中采取了类似的举动。

工作组中三十多位(来自不同组织的)代表汇聚一起,共同甄别和确定了不同形式的投票欺诈及具体做法。这些工作被汇总成为白皮书,对这些欺诈行为的特定方式给予全面揭示。

我们已将这些工作成果与司法部、国会的7位议员和国务院做了分享。

我们确定了投票欺诈的7个主要类别:电子篡改、由选举官操作的选票修改、投票登记欺诈、收获选票(vote harvesting)、投票欺诈、外国干预、在多州注册和投票。

由拉斯·拉姆斯兰(Russ Ramsland)和J·基特·刘易斯(J. Keet Lewis)获得的关键证据显示,选举舞弊在德州达拉斯的多个选举和肯塔基州长选举中都出现了,那里的选票看起来被改动过。

这些令人不安的发现还揭示了外国对美国选举数据和结果,进行大规模的存储、处理、托管和报告。此外,对于许多州使用的主要选举设备,其生产公司由外国拥有。

美国选举中的制表和计票工具由外国所有或托管的做法,违反了美国法律(如《联邦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这个问题是关乎国家安全的当务之急,必须予以解决。这些不符和法律的做法也有可能违反了1965年《投票权法》。

关于收获选票和邮寄选票

我们也对选举中出现的其它渎职问题做了审查。加州的《选票收获法案》(Ballot Harvesting Law)(1921年议案)使2018年(中期选举)结果发生多次变化,严重违反了有关联邦选举和投票的信条与精神。

目前被经常提到的邮寄投票也是一种取巧的做法,它可以轻易地与“缺席者投票”(absentee ballot)混为一谈。然而一项被遗漏的重要内容是缺席者投票具备的法律内涵是如果在投票过程中造假,将被控重罪。

因此,邮寄投票和加州1921年议案造成的“选票收获”,对投票行为的合法性带来极大的不确定。

美西地区的这种投票方式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条的内容和精神,破坏了当地对选举程序的监督。这些弱点很容易被极力想获选的人利用,伤害到我们自由和民主共和国的基础。

回归选举过程的诚信

美国的选举过程是神圣的。我们的选举官员必须是经过宣誓就职的成员,在道德和操守上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法律制裁。

上面提到,工作组已经界定出造成我们选举过程出现缺陷和弱点的7种方式,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两大潜在因素是:联邦政府未能执行美国的基本律法;选举官员的就职宣誓存在弱点,需要定期给予加强和保证。

美国对自由民主的实践依然是脆弱的,没有人能给予我们保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缺失了勤奋努力与参与,将把我们带向失败。因此,让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竭尽全力,不要失败。

原文 Gross Fraud Threatens the Foundation of Our Republic于8月21日发表在英文大纪元。

作者约翰·米尔斯(John Mills)上校是一名国家安全专业人员,曾经历美国的五个时代:冷战期、和平期、反恐战争时代、混乱的世界、目前的大国竞争时代。 他曾在国防部任网络安全政策、战略和国际事务的主管。 @ColonelRETJOHN

本文代表的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代表大纪元的观点。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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