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信访红色警报 浙江出台信访事项评议终结制

【新唐人2012年9月24日讯】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印发了《浙江省特殊疑难信访事项公开评议终结办法(试行)》(浙信联发【2012】4号)。6月20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转发了该文件(浙土资执法函【2012】6号)。接着,各市、县(市、区)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省、市、县(市、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始执行。这一主要针对征地拆迁农民的文件旨在终结因非法征地拆迁引起的上访,巩固官商利益集团掠夺农民的“成果”,使其已经攫取的非法利益合法化。

根据《浙江省特殊疑难信访事项公开评议终结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以下四种情形:(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继续信访的;(二)经调解,信访人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并且处理意见已落实到位,但信访人反悔、不愿息访的;(三)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在信访事项复核工作中,认为需要公开评议终结的;(四)其他需要公开评议终结的情形。这四项规定中,后面两项的随意性很大,当局可以随便找个借口终结上访。对于第二项,官府往往采取威胁利诱的办法胁迫或欺骗访民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这种承诺书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这项规定就是要使胁迫和欺骗合法化。至于第一项,众所周知,中国信访中的复查(复核)与诉讼中的上诉是同一个模式,基本上都是维持原来的判决(决定),访民对其已经完全没有信心。在中国,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是帮强势者说话,为强势者的利益服务的,而信访人上访所指向的对象要么是党政机关,要么是政法机关,要么是法人,要么是强势人物,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次所谓的复查(复核)就能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无疑是纸上谈兵。访民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上访,使简单的问题不断地重复,不断地昭示天下,从而对当局造成压力,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较公平地解决。终结上访,无疑是断绝访民的所有希望,毁掉他们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办法》第十条规定:“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并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即从信访工作程序退出,中央和地方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对其实行‘三不’:不统计、不受理、不交办。由终结机关制作《信访事项评议终结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信访事项评议终结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信访程序已经终结,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其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的信访诉求。(二)信访人同意化解方案的,由终结机关负责协调落实。(三)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访民的路不仅完全被堵死,而且还要承担所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所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下面的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得更明确:“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当事人发生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滞留滋事、串联聚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信访被终结后,访民如果继续上访,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以任何一种借口抓捕、拘留、劳教。

《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信访事项终结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事项当事人情绪疏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党委、政府负责,综治、公安、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和原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稳控工作机制。”毛泽东时代中国人除了“革命人民”和“阶级敌人”外,还有一类人叫做“可以教育的人”。这类人虽然不是有“罪”的人,但也是“错误”相当严重的人。浙江省的这个《办法》按文革的思维把访民列为“可以教育的人”,但其“教育方法”比文革还要落后。文革时期对这类人只是进行读、背“最高指示”等洗脑教育,而不会限制其人身自由,但现在浙江的《办法》却要“建立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党委、政府负责,综治、公安、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和原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稳控工作机制”,使监控、截访、关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合法化。从《办法》第十条的内容看,国家也已经有了“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就是说,信访事项评议终结制度已经在全国建立。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对访民拉响了“红色警报”。

2012年9月13日,浙江省首例“信访事项评议终结制”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拉开帷幕。这天下午3点,杭州市滨江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召开“信访事项公开评议会”,信访人是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三社区拆迁户张宝珍。按照《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的公开评议,是指省级以下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省政府工作部门采取评议会的形式,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及信访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群众代表等评议员参加,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和解和投票等程序化解特殊疑难信访事项。根据这条规定,有资格参加评议的,除了有官方背景的人员外,还有“信访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群众代表”。但是《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又规定“群众代表从信访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社区推荐的名单中抽取”,这样一来,所谓的评议员实际上全部是官方指定的,根本没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按照《办法》的规定,评议员为单数,不得少于9人,从多于一倍的候选人中抽取。从滨江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交给张宝珍的候选人名单看,18名候选人中只一名是“居民代表”而且是推荐的。这18名候选人是: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主任徐鸿祥、长河街道江三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区人大代表何国祥、长河街道汤家桥社区党委书记、区人大代表汤咪友、长河街道山一村党委书记、区人大代表徐炳传、区质监分局副局长、市政协委员洪守矗、富成建设集团董事长、市政协委员徐建祥、凯富律师事务所主任方军、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玉灵、长河街道调委会副主任彭继荣、江一社区调委会主任来黎刚 、区法制办副主任蔡文刚、区办公室法制科科长汪士雄、长河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陈木庆、长河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许明儿、江三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傅幼刚、江三社区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张传兴、江三社区10组组长徐先根、江三社区居民代表金明福。评议会要评议的是征地拆迁受害人的补偿安置是否公平合理,而这18名候选人没有一个受到征地拆迁的损害,而且大部分是征地拆迁的受益人,所以张宝珍拒绝接受这份名单。

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记者和具有相同或相近信访诉求的信访人可申请旁听评议会,但张宝珍只被允许安排3名旁听人员,而滨江区各乡镇、街道、村委、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官员50多人都参加了旁听。官方指定的媒体都按时到场,张宝珍多次打电话给《都市快报》等杭州、浙江的媒体,要求它们到现场采访,但都被以“要领导批准”的理由拒绝。无奈,张宝珍只好叫自己的朋友到现场去拍个照、录个像,但被滨江区信访局局长赶走,理由是张宝珍要“断章取义”。张宝珍反唇相诘:“我会断章取义,难道你们不会断章取义?”应局长厚着脸皮说:“放心,我们是政府,政府怎么会断章取义?”

滨江区的这次评议会只评议张宝珍一户,但政府方面却如临大敌,来了一百多人,除了评议参与人、旁听者及官媒外,还有四五十个警察和协警。张宝珍只身赴会,官方指定了求是园律师事务所主任江增清为她的代理人。张宝珍看到在坐的全部是政府官员,还有警察助阵,自己请来的摄像人又被赶走,感到这样的评议会绝没有公正公平可言,于是断然退席。她怕政府指定的律师越俎代庖,趁她不在时签订对她不利的文件,就在委托代理书上取消了江增清的代理权。但是张宝珍还担心政府作出对她不利的决定,随即发微博说:“本人有权退场,不参加所谓的公平公开会议!滨江区政府指派的代理律师江增清已被我在委托代理书上签字取消代理权,现在滨江区政府人员还在开会,单方面评议我的信访事项,这也叫‘公正公开,阳光行政’,滨江区政府就是这样公开评议会给老百姓解决维权问题的!”

滨江区的首例“信访事项公开评议会”已证明这样的评议会毫无公开、公平、公正可言,信访终结制度将使访民永无翻身之日,它将导致社会矛盾更加激化。执政当局的这一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自拙坟墓。

文章来源:作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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